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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多措并举守护木兰溪源总体安全

2021-04-15 23: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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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5日是第6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仙游法院组织开展“4.15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活动内容切入点为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及资金安全。

一、公共安全——仙游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巡回审判点挂牌仪式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4月15日,仙游法院在位于木兰溪源头的西苑仙溪村正式挂牌成立“仙游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巡回审判点”,仙游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德生,仙游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志阳等人一同为“生态环境巡回审判点”挂牌。

该巡回审判点的成立,是为了让人民法庭回归人民,提升诉源治理能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优化巡回办案点职能,扎实开展法制宣传、答疑解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使审判力量下沉到诉源发生地,打通人民群众诉讼的最后一公里,符合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二、生态安全——巡回审判滥伐林木罪案

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案发地西苑乡就地审理被告人郑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该案由仙游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志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初,被告人郑某育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佣民工到其承包的西苑乡西苑村“长垅尾岭”山场砍伐林木。在砍伐自己承包的林木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经鉴定,其超范围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0.3948立方米,系非生态林。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县林业局缴纳补植复绿补偿金4078.96元。

法院审理

仙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育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超林木采伐证许可范围砍伐其向他人承包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充分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后,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育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五千元。

以案释法

林木资源作为一种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的自然资源,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全社会,尤其是仙游县作为木兰溪流域的源头,林木资源对于木兰溪流域水土保持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采伐林木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拥有林木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拥有随意“使用”或“处置”该林木的权利。虽领取了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此类行为,情节严重的也要负刑事责任,切不能抱有“此树是我栽,就可任我采”的错误观念。

三、经济安全——开展防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且侵害面广,极大地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加强宣传广度、效度,从根本上遏制该类案件的高发势头,不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防电信诈骗宣传延伸到每一个角落,仙游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前往西苑乡仙溪村进行防电信诈骗宣传。西苑乡仙溪村位处仙游最偏远地区,在宣传过程中了解到有群众曾不慎掉入电信诈骗的陷阱中,说明部分群众对电信诈骗的相关信息认识依旧薄弱。于是,宣传人员在现场不仅分发传单、并释法答疑,针对性地向前来围观的群众现场讲了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案例和作案方式,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全面加强,全民防骗意识、识骗能力全面提高,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文/图 蔡燕瑜 林楚冰

原标题:《国家安全教育日|多措并举守护木兰溪源总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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