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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向困难家庭伸出援手,司法救助解民忧

2021-04-15 22: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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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检察

传播法治好声音

自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

闽清县检察院主动聚焦民生领域

密切与群众的血脉联系

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落到实处

近日

闽清县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受害人家属

发放5万元司法救助金

交通事故致重伤,肇事者无力赔偿

2020年5月3日中午,闽清县125县道某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将沿路边行走的郑某撞伤。经鉴定,郑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一项九级伤残和一项十级伤残。经闽清县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闽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8月13日将本案移送闽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闽清县检察院于9月10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闽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赔偿原告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8200.25元。

然而,被害人郑某家庭本不富裕,平日里一家四口仅靠郑某儿子、儿媳打零工维持生计,收入甚微。自被撞伤后,郑某的伤情日益严重,高额的医疗费用使苦难的家庭不堪重负。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经济条件较差,无力对郑某进行有效赔偿。

申请司法救助时,受害人不幸离世

是否可以通过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郑某一家呢?该案承办检察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闽清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11月11日,郑某委托其儿子向闽清县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递交了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检察部与第一检察部配合审查,通过走访当地政府、致电询问当地公安机关等方式核实被害人郑某的家庭情况,并依法就郑某申请司法救助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们一致认为,申请人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严重,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但犯罪嫌疑人李某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且其驾驶车辆未经投保,仅向郑某赔付2万余元,郑某无法通过诉讼得到赔偿,使其家庭陷入困难,郑某一家属于因案致贫人员,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合理,应当给予救助。

闽清县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认为救助申请人郑某符合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遂向县委政法委申请拨付该笔救助金,闽清县委政法委依法审查后立即批复同意拨付。

然而,在司法救助金即将发放之际,闽清县检察院检察官得知,郑某已因伤病不治不幸离世。

主动帮助救助对象,积极传递检察温情

救助申请人在救助金发放之前已经死亡,其家属可以领取司法救助金吗?闽清县检察院就此问题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书面请示。市检察院经向省、市政法委请示后得到答复:在救助金发放之前申请人已经死亡,其权利义务已经消失,救助金不应再向申请人本人发放。但鉴于救助申请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严重,花费巨额医疗费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对其家庭予以救助是必要的,应将申请人变更为其家庭成员。

闽清县检察院立即将得到答复情况告知郑某家属,郑某之妻郭某随即向闽清县检察院申请将司法救助原申请人变更为郭某本人。在书面征求闽清县委政法委同意变更申请人及同意发放慰问金后,向申请人郭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及时缓解了郑某一家的经济生活窘境。

为有效缓解因案致贫、返贫现象,近年来闽清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主动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2019年至今,闽清县检察院已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件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1万元。

供稿丨第三检察部 政治部

编辑丨邹晓娜

闽清检察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向困难家庭伸出援手,司法救助解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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