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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 护航民企发展
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认真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干警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对辖区一涉案民营企业进行走访。
检察干警为企业提出建议
该企业系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办理一职务侵占案的受害单位,因前期公司没有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财务、人事等方面存在漏洞,相关管理人员将自己置于制度之外,导致公司在经营中遭受巨大损失。
针对这一情况,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干警积极跟踪服务,针对公司在财务、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帮助其分析原因,精准提出建议,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进行解答,助力其化解生产经营管理风险,有效服务了辖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公司负责人及财务工作人员均表示,槐荫区检察院提出的建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下一步将认真整改,防止企业资产再次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党史学习教育】检察为民办实事:优化营商环境 护航民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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