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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俩边民主动上缴猎枪子弹

2021-04-16 15: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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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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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牡丹江边境管理支队了解到,这个支队在“边防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月”活动中不断加大边境法规宣传,有力提升了边民护边守法意识,2名边民主动来到边境派出所,分别上缴老式改装步枪1支、猎枪子弹12发,消除了边境地区安全隐患。

图片来源于网络

据了解,牡丹江边境管理支队将边防政策法规宣传与缉枪治爆宣传有机结合,组织民警深入辖区车站、广场、集市,在全方位、多角度教育引导辖区群众守法护边同时,积极宣传缉枪治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私藏枪爆物品危害性,鼓励引导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行为,主动上缴涉枪涉爆物品。

4月6日,绥芬河镇居民雷某在东山垃圾场发现12发猎枪子弹后,及时送到绥芬河边境管理大队城镇边境派出所妥善处理。同日,由于近段时间责任区民警经常通过入户走访,并通过警务微信群和新媒体开展边防政策法规宣传,进行缉枪治爆警示教育,东宁镇居民左某在帮姑姑搬家时发现1支疑似枪支后,第一时间想到向奋斗边境派出所民警报告情况,经民警辨认,这支枪系改装步枪。由于该枪系群众主动上缴,派出所对其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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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记者:颜鹏

原标题:《点赞!俩边民主动上缴猎枪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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