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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冒用身份证登记结婚,撤销!涵江法院适用《民法典》首判行政案件

2021-04-16 14: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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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法院适用《民法典》首判行政案件:

撤销某民政局颁发的涉案结婚证。

欢庆此日成佳偶,且喜今朝结良缘!

见证这欢喜时刻的结婚证怎会被撤销?

案件详情

2020年“5•20”这天,女士潘某与未婚夫潭某兴致勃勃前往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却被工作人员告知:2015年间女士潘某已在另一县区与男士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不可能!我从不认识这个陈某!”潘某十分讶异。

疑惑几日后,潘某前往该结婚登记地民政局,查询相关结婚登记档案。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其多年前丢失的身份证,竟被他人盗用,并被冒用身份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无奈之下,原告潘某于2020年8月,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涵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然而,被告即结婚登记地民政局坚称,登记双方依法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材料,其已履行谨慎审查义务,颁证行为合法,且潘某主张其身份证丢失依据不足,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涵江法院行政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结婚申请材料是否为潘某本人办理,系本案的关键所在。随即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该申请材料上潘某签名处的指纹确实不属于潘某本人。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

近日,涵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根据《民法典》以及《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判决:撤销某民政局颁发的涉案结婚证。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者瑕疵的救济途径。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身份权和财产权将产生实际影响,针对他人冒用身份证或者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就结婚登记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且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或者结婚证上注明的主体均可提起行政诉讼。经查明,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者瑕疵,对原告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当依法撤销结婚登记。

法条链接:

● 《民法典》第1046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民法典》第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冒用身份证登记结婚,撤销!涵江法院适用《民法典》首判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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