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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寿宁检察会同相关部门打击电毒鱼违法行为,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2021-04-16 12: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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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寿宁县检察院根据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积极开展“守护美好生活,为民办实事”专项监督活动。

『关注网络舆情,挖掘案件线索』

寿宁县检察院从“反电鱼联盟”发布的题为“悬赏通缉:村委会拿出5万元悬赏找毒鱼人!只因毒鱼者太疯狂!”这则报道中发现,寿宁县境内的电毒鱼事件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破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对此,林晖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对报道中反映的可能涉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迅速介入调查,督促相关职能单位依法履职,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水生态环境问题。

『实地深入调查,查明案件事实』

第二检察部迅速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对全县辖区内各主要河道电毒鱼情况展开调查。

经查,近年来寿宁县域内大安乡、坑底乡、下党乡、武曲镇等乡镇主要河道时常发生毒鱼、电鱼,部分溪流内的鱼类资源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大安乡四村委对12.31毒鱼事件发布悬赏通告

『积极沟通协调,探讨解决对策』

查明相关事实后,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保护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寿宁县检察院与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大安乡政府等职能部门开展座谈,共同探究电毒炸鱼、非法网鱼频发的原因和解决对策,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诉前检察建议。

建议:

❶ 加强执法办案力量,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电毒炸鱼、非法网鱼等违法行为。

❷ 发挥河长办的监督检查职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成员单位在办案中的问题,适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❸ 强化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广大群众和社会公益组织同电毒炸鱼、非法网鱼等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良好氛围。

『形成打击合力,回应群众诉求』

01

发布通告

寿宁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寿宁县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网鱼等违反犯罪行为的通告》,全面开展专项治理,依法打击电毒炸鱼、非法网鱼等违法犯罪行为。

02

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

针对破坏鱼类资源等水生态环境案件发现难、打击难、诉讼难等问题,寿宁、政和、松溪、庆元两省四县检察院在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服务松源溪、乐溪、赛江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形成司法保护合力。

1

2

闽浙两省四县生态保护跨区域合作协商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38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刑法》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0公斤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03

《刑法》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期微信

第二检察部|文案

第二检察部|制作

第二检察部、部分转载|图片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 | 寿宁检察会同相关部门打击电毒鱼违法行为,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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