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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玛县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2021-04-16 23: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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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班玛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一、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一)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三)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一)公职人员免于刑事处罚案件: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特别是自首、立功认定是否合法等。

(二)改变定性案件: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及调整量刑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三)判决无罪案件:无罪判决的程序是否合法、理由是否充分等。

(四)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是否超审;是否开展必要的侦查;期限届满后是否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后案件是否有处理结果;为按照法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原因等。

(五)退回补充侦查超期未作结论案件: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者移送起诉、撤销案件;未开展上述工作的原因。

三、整治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突出问题

(一)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四)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重点整治法院干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违规获取报酬的;法院干警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法院干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或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法院干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离职、退休三年以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离职两年以内的其他法院干警,违规受聘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整治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一)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二)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三)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民事案件审判执行中的虚假诉讼问题

(一)未尽审查责任。形式审查不到位,实质审查缺失,因故意或重大失职未及时甄别和发现虚假诉讼,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的损害。

(二)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案外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等以捏造的事实或恶意串通提出执行异议的,疏于履行审查责任或未移交相关问题线索。

(三)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

七、整治案件诉讼费用收缴和退还中的突出问题

(一)根据裁判结果应退胜诉方的诉讼费退还不及时,退费审核程序繁琐拖沓,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不足。

(二)诉讼费管理部门和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没有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对应收未收败诉方诉讼费底数不清,账目不明。

(三)审判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追收败诉方诉讼费案件移送立案执行;移送数量少、实际执行到位率低。

(四)未建立审判、财务、立案、执行等各相关部门衔接有序的败诉方诉讼费追缴机制,存在大量诉讼费漏收流失风险。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原标题:《班玛县人民法院 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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