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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 告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
公 告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切实解决执行难,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现提醒申请执行人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供其涉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
一、凡是在门源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但未执行到位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胜诉权益人,都可提供被执行人目前下落及财产线索。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限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商品房屋、车辆、有价证券(股票)、收益性商业保险、到期债权、固定工资收益等。
三、申请执行人积极主动协助本院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如发现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以便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四、如发现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规定,购买房产、车辆、住宿高档酒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子女就读高级私立学校的可向本院依法进行举报。
五、如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或非法处置本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或第三人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本院一经查实,将视情节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现被执行人现具有公职人员身份或有固定收入的,可向本院提供其工作单位和工资收益数额,本院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一经核实,将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通报。
七、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恢复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经法院核实,其财产价值与执行标的相当;
2.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须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可供恢复执行的财产,并且提供的财产须有证据证明系被执行人所有,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3.经本院核查后认为应当恢复执行的其他案件。
受理、举报、监督电话0970-8618729、8610617)。
门源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5日
原标题:《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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