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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案②丨以修路为名实为采矿 常山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案

2021-04-16 17: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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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护 环 境

人 人 有 责

4月16日下午,常山县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对一起以修路为名实为采矿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对被告人童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童某与常山县森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大坞水库下林区道路抢修工程承包合同》,拟将常山县辉埠镇塘北自然村后派缺山通往林区的道路向内拓宽3米,工期45天,合同总价5.5万元。在施工期间,被告人童某伙同童某某、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借机在山场非法开采凝灰岩并非法谋利。

从2017年10月,被告人童某雇佣他人对山体进行挖掘,切割,之后通过吕某、宁某(另案处理)等人把非法开采出来的条石、片石、宕渣等矿产品外运并销售至柯城区沿江公路PPP项目工地、杭金衢高速公路改扩建二期TJ02标项目工地等处。

截至2019年10月案发,被告人童某非法开采的凝灰岩数量为3.08万吨,破坏矿产品价值243万元,非法获利66万元。另查明,另案处理的童某某与本案被告人童某系父子关系,童某某早在2014年曾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

案件受理以后,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成员共同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为回应社会关切,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对审判组织的调整,本院决定采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判,其中陪审员4人,占比超过50%。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童某未经国家许可擅自采矿,并造成矿产品价值损失24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至七年,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童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遂作出前述判决。

该案是本院自新修订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所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保护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因此采用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判。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常山法院在审理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时,将把七人制合议庭常态化。

人民陪审员是法院与人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今后组建合议庭时特别是要扩大人民陪审员在审判组织的所占比重,像本案有4名,能够更好的倾听民众声音、吸纳社会民意。

法官说法

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案件审判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三种形态。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成员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对此进行调整,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为顺应法律之间的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0日发布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也对审判组织作出相应的调整,该解释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13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一审刑事案件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织7人制合议庭进行审判。

原标题:《释法说案②丨以修路为名实为采矿 常山法院首次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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