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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案例 第62期】为争母亲遗产,五子女闹上法庭

2021-04-16 17: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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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母亲王某去世,六个子女在安顿好母亲的丧事后,因遗产纠纷闹上了法庭。

原告老三、老四、老五与被告老大、老六是亲兄弟姐妹,老二表示自愿放弃继承遗产。

在母亲王某去世后,银行卡存款金额为40000元,通过查询王某的银行交易明细发现,2019年12月,该40000元被老大分两次取走,之前十年间,被告老大从母亲存折上取款113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恶意侵吞遗产,其中87万余元应作为遗产依法分割,但被告不同意,原、被告因继承问题协商无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老大辩称:自己没有将母亲的存款占为己有,母亲王某2007年起至去世一直与被告一家共同生活,由被告夫妻照顾,家中生活费、节日庆祝费、平时资助兄弟姐妹等开支均由母亲承担,母亲的存折由其自己保管,需要取款就安排被告去银行取款,取回来再交给母亲支配。母亲去世时卡内4万元为拨付的丧葬费,而被告自己垫付近四万元葬礼费用,因此4万元丧葬费拨付之后就被被告提取。

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的焦点为王某的遗产金额是多少,在王某去世之前被提取的存款能否认定为遗产。遗产为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王某去世时存款金额为40000元,应当认定为王某的遗产。老大实际垫付丧葬费用本院酌定金额为35000元,剩余金额5000元虽然不是遗产,但是参照遗产在继承人之间予以分配较为适宜,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在原被告之间进行继承,原被告每人应继承1000元(5000÷5)。

其次,王某去世之前被提取的款项时间跨度达十年,在这十几年期间,王某一直在老大家生活,2019年9月份,王某因摔伤入院治疗还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可见其意识比较清楚,且其为离休干部,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可认定其在与老大共同生活期间对自己的财产是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的,王某将存折交由老大取款是一种委托行为,原告称老大提款全部占为己有,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难以认定,加之老大取款在王某去世之前,所以被提取部分,法院难以认定为王某的遗产,三原告要求继承该部分财产,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老大支付三原告遗产各1000元。

原标题:《【微案例 第62期】为争母亲遗产,五子女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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