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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打球受伤了,谁担责?麒麟区首例“自甘风险”案调解结案

2021-04-16 17: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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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法官,就是他害我在比赛中受伤的,我就让他赔这点钱也不算过分吧?”

你听我细细说……

法官

生活中

我们在参加激烈的对抗运动时,

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而导致受伤,

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纠纷,

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又如何赔偿呢?

……

对此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中

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

你了解多少?

一起通过下面这一案例了解一下吧~

60多岁的杨某甲是一位羽毛球爱好者,自2011年起开始参加羽毛球训练及比赛。

在2020年11月20日上午10时,杨某甲、杨某乙与另外两名羽毛球爱好者相约在曲靖市经开区某羽毛球馆进行羽毛球男双比赛。

在比赛过程中,杨某乙不慎将羽毛球击中杨某甲的左眼,其随即陪同杨某甲前往医院进行治疗。

麒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在受理该案后,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将案件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4月12日调解现场,专职调解员反复询问比赛时的情形,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剖析案件、阐明法理,并着重向杨某乙解释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羽毛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杨某甲作为多年参加羽毛球比赛的运动爱好者,对于比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扭伤、拉伤以及最常见的被羽毛球击中等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其仍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

而杨某乙为获得比赛得分接球的行为时该类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且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故不应当将其认定为重大过失。

经调解,杨某乙出于对队友的关心,当场给予杨某甲5000元的经济补偿并诚恳致歉,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分歧。

最终,在民法典的引领下,法院不仅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还做到案结事了,真正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证的多元化调解纠纷需求。

文字:苏 梅

图片:杨学勤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打球受伤了,谁担责?麒麟区首例“自甘风险”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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