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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你而来·检护明天》第一课:远离性侵害,我们应该这样做
《“未”你而来·检护明天》开课啦!
【开栏语】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精神,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莆阳未检团队与莆田检察新媒体工作室联合打造普法短视频《莆检说法》特别节目之《“未”你而来·检护明天》系列法治云课堂,为未成年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今天推出第一课,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林敏开讲:《远离性侵害,我们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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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性侵害”
“性侵害”是指侵犯者为满足自身性需要,违背被害人意愿与之发生的性接触或性交往。既包括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强行对其实施性行为,也包括在被害人不知情或者没有达到性自主年龄、不具备理解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性侵害”有哪些误区?
小 剧 场 · 一
误区一:性侵害的对象都是女孩子?
小 剧 场 · 二
误区二:两厢情愿就不是犯罪?
小 剧 场 · 三
误区三:性侵案件只发生在陌生人之间?
牢记预防性侵害的 “六条准则”:
1.陌生人员不搭理
2.隐私部位不能碰
3.小恩小惠不能要
4.夜深人静不外出
5.结伴而行不落单
6.不良信息不去看
如果不幸遭遇性侵害,我们该怎么办呢?
1.拒绝不舒服的接触
2.区分情境合理应对
3.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4.严肃拒绝妥协私了
5.及时接受心理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期嘉宾]
林敏
四级高级检察官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
“未“你而来 · 检护明天
每一个春天都值得期待
每一个孩子都值得关爱
让我们一起守护你的成长
原标题:《《“未”你而来·检护明天》第一课:远离性侵害,我们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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