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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曝光!

2021-04-16 19: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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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垃圾分类,不仅能够减少环境污染,还能够使得居民学会节约资源、利用资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个人素质素养。浦江县自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来,绝大多数市民朋友能自觉履行垃圾分类,但仍存在少数市民不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

现将部分生活垃圾分类不文明行为进行持续曝光,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垃圾分类案件大曝光

01

时间:4月12日10时45分

地点:浦江县浦阳街道太白社区环城西路4号驿站前面

违法行为:当事人陈X娟在非定时投放时间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2

时间:4月12日9时30分

地点:浦江县浦阳街道江滨西路128号侧门旁

违法行为:当事人黄X豪乱倒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3

时间:4月9日16时00分

地点:浦江县圣奥杭府1号垃圾分类投放点前

违法行为:当事人倪X芳在非定时投放时间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4

时间:4月9日9时50分

地点:浦江县新华东路28号楼下

违法行为:当事人王X乱倒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5

时间:4月9日9时

地点:浦江县浦阳街道凤荷路128号门口

违法行为:当事人杨X乱倒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6

时间:4月6日19时45分

地点:浦江县浦阳街道嘉禾公寓垃圾驿站旁

违法行为:当事人钱X通乱倒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7

时间:4月6日9时57分

地点:浦江县浦阳街道文景三区

违法行为:当事人刘X乱倒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8

时间:3月29日14时55分

地点:浦江县浦阳街道华欣府邸二号垃圾投放点旁

违法行为:当事人于X俊在非定时投放时间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09

时间:3月29日9时28分

地点:浦江县金狮湖周边空地

违法行为:当事人解X伟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处罚结果:处罚款500元

10

时间:3月31日16时00分

地点:浦江县新华东路后街停车场附近

违法行为:当事人赵X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结果:处罚款200元

定时定点须遵守

违反规定必曝光

垃圾有分类

回收不浪费

垃圾分类做得好

明天生活会更好

垃圾的正确处置方法

生活垃圾应严格按“两定四分”的标准进行规范处置

“两定”即定时、定点投放

定时:按照市民生活习惯或工作时间,确定垃圾投放时间段,如早上6:30--8:30,晚上18:00-20:00(部分小区设置错时投放点)

定点:设置集中投放点

四分即把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四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温馨提示: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区域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大件垃圾处置服务电话:88080060

可回收物收运热线:18857939060

曝光不是目的,拒绝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让小浦更美丽、更文明,才是我们的目标!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自觉做好垃圾分类,争当文明城市的创建者!

原标题:《持续曝光!》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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