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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长泰县检察院召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2021-04-17 13: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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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增强刑事诉讼监督透明度,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4月15日, 长泰县检察院对一起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而申请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了工商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检企联络员等各界人士7名担任听证员。长泰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鲁漳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调查阶段,主持人介绍了该起案件立案监督审查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长泰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介绍了基本案情,陈述了立案理由;涉案单位厦门物聚科技公司、福建华塑新材料有限公司陈述其要求刑事立案监督的理由;听证员围绕立案是否有犯罪事实、涉案单位是否有相关证据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提问。

讨论期间,听证员们立足争议焦点,综合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介绍的案情和涉案单位、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的陈述,进行充分评议,形成了一致的评议意见,由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经听证员讨论,一致认为此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同意长泰县拟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意见

长泰县检察院将参考此次听证会意见,结合案情综合考量,根据法定程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力量,帮助检察机关共同做好信访人息诉罢访的重要举措。长泰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活动为基础,找准法律监督发力点,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公正性,将继续努力让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同时进一步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公开促进司法办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普法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文案:刘秋玲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长泰县检察院召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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