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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公示

2021-04-18 17: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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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查纠整改环节工作开展,整治顽瘴痼疾,现对顽瘴痼疾整治清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3)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4)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

(5)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6)为律师或其他人员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8)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9)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10)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在本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推诿立案。

(3)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4)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的。

(5)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案件超审限;案件超审限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文书送达超时限或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6)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7)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8)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

(9)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违规泄露执行秘密给第三方外包机构或辅拍机构。

(10)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超期移送上诉案件;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

(11)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2)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执行案款发放不制作分配方案,只考虑本院或本案当事人,违规分配执行案款;超时发放执行案款。

(13)虚假终本报结;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14)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

(15)房地一体的执行案件,只单独处理房产或土地;违规处理非本院首次查封财产;财产分配错误,导致难以执行回转;违规追加案件当事人并采取执行措施;违规采取执行措施行为。

(16)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17)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假案的。

(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整治内容: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

(5)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6)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整治内容: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3)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4)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5)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五)原法院人员、法院在职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整治内容: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原法院人员、法院在职人员以其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

(4)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获取好处、从中牟利。

(5)法院人员违规接受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

(6)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

(7)法院人员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8)其他充当司法掮客的行为。

(六)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1)违规要求律师、法律工作者、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单位支付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餐饮、旅游、交通等个人消费支出。

(2)违规为相关单位或个人介绍工程项目,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请吃送礼或收受其他好处的。

(3)在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中,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请吃送礼或收受其他好处的。

(4)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

(5)在人员录用、招聘、考核、晋升职务、晋升级别、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调整等工作中接受利害关系人请吃送礼或收受其他好处的。

如果您发现我院在职干警或原我院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违纪情形的,您可以

拨打电话:0774-2036276;

致信电子邮箱:wxfyzheng@126.com;

投递举报信箱: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举报信箱(悬挂在我院办公大楼门外旁边),

或来信致梧州市西环路上段29号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收,邮编543000。

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原标题:《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清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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