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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珠姐姐微普法(八) | 异地撤销监护权 对失职父母说不

2021-04-18 16:5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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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2016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何某莲带8岁女童何某伙同其他3人在蚌埠禹会区菜场、蚌山区菜场盗窃,经禹会公安分局侦查员分析研判,于2016年6月23日在河南郑州市抓获湖南道县籍盗窃团伙4人和未成年人何某,何某莲称何某是其女儿,经DNA鉴定何某与其无血缘关系。公安局向蚌埠市救助管理站提出寄养,蚌埠市救助管理站将女童先安置在救助站,考虑该女童是适龄儿童,后将其安置在怀远县茆塘留守儿童之家生活学习。何某莲自2008年开始至2016年期间多次进行盗窃被抓获,经常带小孩一起实施盗窃,何某在谈话过程中对何某莲之前就带其进行盗窃有表述。何某及其父母何某某、李某某平时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其爷爷何某吉、奶奶何某志一直在家务农,何某吉、何某志无犯罪记录,表示愿意抚养何某,做何某的监护人。

二、办案过程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何某某、李某某为何某的监护人资格。请求法院另行为何某指定监护人。蚌山区法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走访、调查,合议庭进行评议,做出撤销何某父母的监护权,指定其爷爷奶奶为其监护人的判决。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判决撤销何某父母监护人资格;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应该指定谁为其监护人、抚养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何某某、李某某作为何某的监护人,长期对何某不管不问,何某已到上学年龄,未让其上学,且让其朋友何某莲带出去常年在外,居无定所,何某莲长期进行盗窃活动,被公安局抓获多次,且何某被何某莲带出去盗窃也曾被抓获过,何某某、李某某明知何某莲带何某盗窃而予以放任。何某父母何某某、李某某有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且情节恶劣,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故申请人蚌埠市救助管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何某吉、何某志系何某的祖父母,一直在家务农,且无犯罪记录,身体状况良好,两人也有成为何某的监护人的意愿,故指定何某吉、何某志为何某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何某的生存、受教育等权利,也更有利于何某的身心健康。但何某某、李某某作为何某的父母有对其抚养的义务,故应当负担何某的抚养费用。

四、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国首例异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案,是一堂生动的全民法治课。该案生效判决作出后,经本地主流媒体进行报道后,安徽省电视台、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各大新闻网站纷纷转载,引发公众广泛赞同和认可,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教育作用。

1、该案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中政府作为坚强后盾,在家庭不能担负其最基本的责任时,国家相关部门启动于预,同时也体现了未成年人的成长不能脱离家庭,社会应促成孩子在家庭中健康成长;以前法院对父母利用孩子从事犯罪的行为,父母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因取证非常困难,往往无法认定,但该案的审理,对父母的这种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使他们明白如父母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出对未成年人不利的行为,国家不会坐视不问,必要时实施司法干涉,可以剥夺他们的监护权资格,该案既保护了未成年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凸显了社会功能的运用效果,使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落实到了实处,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起到了案例指导作用。

2、运用了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全面落实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何某父母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又如何对该行为进行有效打击,法院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行了有力的宣传。同时,在省高法院、省民政局的指导下,公、法、司等部门各尽其责,把普法宣传融入了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全过程。公安局、民政局、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积极宣传报道,对何某父母的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抨击,有很强的震慑作用。同时裁判由父母承担抚养费,祖父母监护让孩子回归亲情,体现了法与情的相容,也有普遍的教育示范作用。

原标题:《小珠姐姐微普法(八) | 异地撤销监护权 对失职父母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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