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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姐姐普法㊵ | 她权益,我保护!福建省妇联发布“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三)

2021-04-18 20: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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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福建省妇女儿童维权

十大优秀案例评选结果出炉啦

日前,福建省妇联公布2020年福建省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家庭暴力、校园欺凌、婚姻家庭权益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为今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案件的审理和问题的解决提供典型示范,为更多妇女依法维权提供指导。

她权益,我保护!

以案说法,拿起法律的武器

大声Say“No”!

让更多的女性知法懂法

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今天闽姐姐为大家推出十大优秀案例(三)

5

拐卖儿童法难容

暖心护航保平安

案例基本情况: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之妻杨某在大田县某镇卫生院产下女婴一名。被告人田某某产生将该女婴贩卖牟利的邪念,被告人田某乙得知该信息后产生购买该女婴抚养的想法。被告人田某某与田某乙经讨价还价后商定以20000元价格贩卖、收买该女婴。后田某乙通过林某某将现金20000元交付给田某某并将该女婴抱回家中抚养。2018年7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之妻杨某在三明市某医院产下女婴一名,田某某再次欲将该女婴贩卖牟利。被告人高某某得知该信息后决定购买该女婴抚养,后双方商定以15000元价格贩卖、收买该女婴。高某某在田某某家中将现金15000元交付给田某某并将该女婴抱回家中抚养,当日被告人田某某给高某某2300元,被告人田某某实际得赃款12700元。

被告人田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儿童两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各自予以收买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告人田某某、田某乙、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田某乙、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田某某减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田某乙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三、被告人高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四、继续追缴被告人田某某未退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2700元。

一审判决后,田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妻子患精神疾病住院、四个孩子无人抚养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判处缓刑。

被告人田某某共有4名未成年子女(其中2人为本案被拐卖的女童),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二级精神病人)尚在住院治疗。田某某案发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4名儿童除父母外无其他直系亲属,实际上处于无人抚养状态,而其他亲友对临时监护4名儿童存在顾虑。因本案审理时尚处疫情期间,考虑到该案件判决书未生效前,被告人田某某某的子女不能被认定为服刑人员子女,无法被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主审法官及时联系了当地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提讯了被告人田某某,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为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三明市两级法院主动联系市、县两级民政局、关工委等相关单位,提前筛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成年亲友担任监护责任人,并加快推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基本生活补贴的申请工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两名亲生女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对田某某的减轻处罚情节均有考虑,量刑适当,田某某关于判处缓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对田某乙、高某某的定罪、量刑,亦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仅用5天完成了被告人4名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确认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侵害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严惩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人伦情理,并主动对接相关部门,真正解决案件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特殊困难,做到了“法正情圆”。个案妥善处理之余,三明法院在实践中构建了纵向两级法院联动关怀,横向多个部门协同帮扶困境儿童的司法关爱体系。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探索“司法救助+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模式,用司法温情助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与保护工作。

6

违反师德伸魔爪

守护弱童暖人心

案例基本情况:

林某平,系福建省华安县某中学在编英语教师兼班主任。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平两次以辅导作业为由在中学年段办公室对A女生(2004年9月出生)实施揉捏隐私部位的猥亵行为。2017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平分别以辅导作业、家访、玩游戏为由,在华安县某中学年段办公室、其开办的补习班、其车上及华安县二宜楼广场五次对B女生(2005年5月出生)实施揉捏、抠摸隐私部位的猥亵行为。2019年4月19日至20日,被告人林某平以辅导作业、玩游戏为由,在华安县某中学年段办公室、华安县二宜楼广场两次对C女生(2004年9月出生)实施揉捏隐私部位的猥亵行为。案发后,林某平于2019年5月15日凌晨到华安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投案。

华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平为追求性刺激,强制猥亵1名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多次猥亵2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情节恶劣,应当以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平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民教师,其利用职业便利多次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应从严惩处。

林某平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林某平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禁止被告人林某平在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教育、培训有关职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多次猥亵多名女学生的典型案例。该案在当地引发各界关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也对校园安全再次敲响了警钟。此类案件看似偶发,但折射出案件背后一系列问题:校园公共场所监控的盲点、教职工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坚守、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不足等等。该案的审理意义已经超出了案件事实、情节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本身,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起到的警示、教育、预防作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深入开展预防性侵安全教育,切实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将性侵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同时,该案也警示学生家长应当提高警惕,时刻关注孩子的身体及心理变化,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向老师了解情况,必要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避免严重侵害发生。

7

温情救助

呵护花朵

案例基本情况:

被害人小婷(化名),女,2007年出生,时年10周岁。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谭某先后多次趁被害人上楼顶晾晒衣服之机,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其暂住处,以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案2018年11月23日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2月21日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9年8月1日,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召开“检润青春、关爱女童”救助金发放仪式,向女童所在家庭发放救助金人民币10万元,并与所在社区签订救助金托管和帮扶协议,分五年向其发放,直至小婷16周岁。通过举办救助金发放仪式,希望能够充分让女童所在家庭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怀,帮助家属重塑对生活的信心,从而为女童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

集美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站(以下简称心理辅导站)为其开展专业系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17次。在多次心理咨询后,小婷的心理健康情况有了明显改善,笑容也多了起来,学习成绩也有进步。在2019年12月回访中发现小婷性格开朗很多,学习成绩有进步,特别是英语成绩全班第一,目前救助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通过社会治安综治保险对性侵害案件中受侵害女童给予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性侵害犯罪无论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是对所在家庭,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负面影响。

为确保“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到位,在办案中通过主动排查、上门走访可以确保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助尽助”。在成功对时某婷救助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对未成年人救助“社会化”模式,通过类案数据分析制定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专用救助标准,推动相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中增加专用救助条款,加大了对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力度,为此类特殊对象提供了长效救助机制,有效实现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的全覆盖,2019年至今共向两名性侵害女童发放救助金16万元。

同时还借助社区实现救助金的托管和长期帮扶,依托专业心理咨询机构抚慰女童及家庭特殊创伤,以“检润青春”为主题,通过检察开放日、法治进校园、专题研讨积极与相关部门、社会力量等共同开展预防性侵害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等,形成社会合力,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积极贡献检察力量。

未成年人保护是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参与,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对外寻求各界的力量和支持,推动跨部门合作、借助专业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参与保护祖国的未来,这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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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闽姐姐普法㊵ | 她权益,我保护!福建省妇联发布“妇女儿童维权十大优秀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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