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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中院:公正办案暖民心 一面锦旗表谢意
近日,上诉人孙某超来到亳州中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法官王桂燕手中,以表达对法官的感激之情。
2019年8月21日,上诉人孙某超被纪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超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超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经审理认定孙某超各项损失共计145468.06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安徽省城镇标准计算为伤残赔偿金75080元。
因孙某超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定居在江苏省,孙某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按江苏省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除一审提供的江苏省居住证以外,孙某超在二审中提交了江阴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以及在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尾号7245号流水单一份,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江阴市璜土镇小湖村后丁沟29号居住,并有稳定收入来源。
二审中,承办案件的法官认真核实孙某超提交的证据,在法庭上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合议庭认为孙某超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居住、生活在江苏的事实,支持上诉人孙某超要求按照江苏省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纪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孙某超各项损失共计172500.06元。孙某超对二审判决表示满意,该案圆满结案。
来源:宣教处 作者:韩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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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亳州中院:公正办案暖民心 一面锦旗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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