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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曝光 ▏彭阳交警曝光1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1-04-19 1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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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现将彭阳县发生的1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如下:

简要案情:2021年03月30日10时10分,在彭阳兴彭大街(中医院门前)路段,马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B35370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彭阳兴彭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医院门前双黄实线处左转弯进入秀水花园停车场时,与沿兴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D8089号“众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徐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马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双黄实线处转弯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徐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检审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遇险操作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马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原标题:《大曝光 ▏彭阳交警曝光1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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