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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之检察人员应知面面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规定1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制定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于2015年3月18日施行,中办发【2015】23号。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
规定2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制定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规定由中央政法委制定,于2015年3月30日施行,中政委【2015】10号。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
规定3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规定由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于2015年9月21日起施行。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于2019年8月23日施行,高检发【2019】10号。
对于漏报、忘报或者未及时补报的重大事项,检察人员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特别是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后,同时属于违反“三个规定”而没有报告的,当事人、单位都要及时报告或补报。
对于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三个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哪些保护的方式?
“三个规定”明确了检察人员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同时也规定,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检察人员如实填报是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的,解决了检察人员如实填报的后顾之忧。
按照“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对于没有全面如实记录的检察人员,如何追责?
发现检察人员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的,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根据其性质和程度,依照党纪、政务或检纪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办案活动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结语:
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要将其作为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党员干部年底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只有如实填报、及时填报、全面填报,才能让“三个规定”真正成为司法人员的“护身符”!
“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
是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
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
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
检察机关职责所在 使命所系
来源:京检在线
原标题:《“三个规定”之检察人员应知面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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