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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全职妈妈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这么算!

2021-04-18 22: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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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视剧《陪你一起长大》热映,

其中全职妈妈林芸芸最让观众感到心疼和憋屈,

她嫁给顾家伟并生下女儿后,就做了全职妈妈,

负责照顾孩子和所有的家务劳动,

辛苦程度不亚于职业女性。

但丈夫顾家伟自恃自己赚钱养家,

从不肯定她的付出,

反而对她处处挑剔,

最近的剧情中她对丈夫提出了离婚,

并表示不要补偿,只要带着女儿一起生活。

艺术来源于生活。

林芸芸的境遇让一些全职妈妈感同身受。

作为家庭主妇的全职妈妈,

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

近日,盘龙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妈妈的离婚案,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7年6月相识,于2018年4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9月30日共同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还曾报警称遭到家暴。原告生育后就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家庭、抚育孩子,直到2020年5月因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

原告认为双方观念差异巨大,被告赋闲家亦不做家务、不管孩子,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其中一个诉讼主张是: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金10000元。

案件审理:

被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离婚;被告亦认可原告从生育后一直在家照顾家庭、孩子,直到2020年5月1日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但被告认为原告在家料理家庭事务、照管孩子是原告对家庭的义务,自己每月都给原告一定的生活费,所以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可以认定原告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对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额,应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原告在家务劳动方面投入的时间、精力等因素。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10000元较为合理,予以支持。同时,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被告承认了自己不尊重家庭主妇的错误,认可了原告对家庭的价值。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该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第四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的前提下适用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规定,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法理基础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又称为有用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是撇开劳动的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是商品经济中社会劳动的存在形式,它反映着商品生产所特有的社会生产关系。

家务劳动同样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应和其他劳动价值一样都属于社会价值的一部分。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量化价值,却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或无形的价值。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抚养子女以及家庭生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无偿家务劳动中的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家庭成员均从中获益。当夫妻离婚时,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较弱等因素面临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原则。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具体适用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以夫妻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家务劳动一般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必须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主要包括:洗衣做饭、照顾子女、购买日用品、清洁卫生、照顾老人或病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

判断夫妻一方是否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衡量。另离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需一方在离婚时主动提出,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离婚经济补偿金作出判决。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家务劳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缺乏可计算的具体标准,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时,一般应从以下四方面综合考虑,尽量使经济补偿的数额与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所付出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相匹配:

1.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需要投入体力方面的劳动,有的还需要付出精神方面的关怀,劳动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简单劳动更多的经济补偿金。

3.家务劳动的效益。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越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4.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导致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个人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配偶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利益等,如收入的增加、职位的提升等,应当纳入经济补偿金数额确定的考虑范畴。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全职妈妈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这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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