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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停放二手车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交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市场或在购买、租赁的有偿停车泊位进行,依据《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红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停放二手车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2021年4月20日-2021年4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内蒙古红山物流园区。
三、整治重点:无照经营和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停放二手车行为。
四、整治举措:由公安交警及城管部门依法对违规停放经营的车辆予以处罚和拖移。
五、在整顿过程中,对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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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停车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可在赤峰市人民政府官网查询赤政办字〔2016〕181号)
原标题:《关于对占用公共区域经营、停放二手车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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