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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饮酒勿驾车,醉驾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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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犯罪进牢房,亲人两行泪”,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家人的惦念,特别提醒大家: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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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0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小汽车,在孟村县山深线被值勤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到孟村县交警大队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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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20日经孟村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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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被告人沈某某经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应当对沈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沈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对沈某某醉酒驾车的行为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酒驾”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词语,朋友聚会难免会多喝两杯,但是饮酒后切不可再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大脑受酒精的麻痹,判断能力、应急能力会受到很大限制,稍不留神就会酿成大祸,给自己造成身体损伤和财产损失,甚至可能会对家庭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对于“酒驾”不应心存侥幸心理,安全文明驾驶即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
供稿人:张梦洋
编 辑:孙国敬
原标题:《案例 | 饮酒勿驾车,醉驾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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