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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人民法院安头屯法庭一天高效调解两起涉及人身死亡赔偿案

2021-04-20 16: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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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尤其造成当事人死亡情形的,因事故给被侵权人及其家庭带来难以恢复的伤害,多数希望通过高额的赔偿款弥补损失、抚慰内心,而侵权人多为普通群众,难以支付较大数额赔偿款,导致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案件调解工作难以开展。而安头屯人民法庭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善于厘清法律关系,明确责任主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妥善把握好尺度和调解技巧,让双方当事人冷静、理性、理智面对诉讼,互谅互让,促成调解,为构建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贡献。

香河县人民法院安头屯法庭

一天高效调解两起涉及人身死亡赔偿案

香河县人民法院安头屯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近日一天之内成功调解两起意外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使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高效、便捷,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件一:原告张某和闵某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之子张某某在香河县某中学就读。二原告出于安全和学习、生活方便考虑,为张某某办理了住校手续。2019年11月初,该学校以张某某违反纪律为由不允许其住校,张某某遂骑自行车走读。2019年11月11日12时30分许,张某某骑自行车上学行至半路时,与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并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月19日死亡。二原告认为,出于上、下学路上交通安全考虑,张某某在已经办理了住校的情况下,被告学校却不当地以不允许住校作为惩戒措施,以致张某某在上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二原告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该学校诉至法院。

案件二:从某在香河县安头屯镇从事米面加工生意。自2016年始,王某在从某处打工,月工资4500元,按月支付。2020年12月18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妻子刘某及家人等四人经多次与从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法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故将从某诉至该院,以被告的加工厂工作环境产生噪声大、环境污染严重,造成王某劳动损害,加速其疾病发展为由,请求依法判决获得相应赔偿。

作为该两起民事纠纷案件的主办法官,安头屯人民法庭庭长祁振宇接到案件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及案件调查,认为该两起民事纠纷案件案由有相似之处,受害人均系在外发生意外死亡,家人情绪非常激动,向被告索要相应赔偿,被告方均表示无责任,不愿赔偿,双方争议较大。立案之前,两起案件均案外调解多次无果。如果草率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原告肯定不善罢甘休,极易引起信访或报复等不良后果。考虑到这些因素,祁振宇认为该两起案件均适宜调解,并决定将该两起案件安排同一天进行庭前调解,分别组织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上午、下午时间段到法庭进行当面沟通。调解过程中,两起案件的原告因痛失家人,情绪非常激动,几度失声痛哭。而两起案件的被告始终表示无责任,不愿进行赔偿。面对如此悬殊的调解难题,祁振宇没有退缩,一边安抚原告因痛失子女及亲人带来的悲伤和激动的情绪,一边耐心、理性地与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法明理,换位思考,交换意见,尽可能拉近双方的距离。

经过祁振宇一天近六个小时情、理、法相融的耐心调解,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和解,最终握手言和。两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香河县某中学于2021年5月1日前补偿原告张某、闵某因张某某交通事故未赔偿的损失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被告从某当庭补偿原告刘某等四人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5000元(不含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祁振宇履职敬业、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原标题:《香河县人民法院安头屯法庭一天高效调解两起涉及人身死亡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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