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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西峡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 普法为民零距离
为落实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力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4月20日,西峡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双龙镇宝玉河村公开巡回审理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为当地群众送上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杜某将购买的24个钢丝铁夹放置于自家房后山坡,前后共捕获6头野猪、2只麂子和1只獾子。杜某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分别用于食用和出售,非法获利约1600元。今年年初,被告人杜某家中存放的野生动物及钢丝铁夹被当地森林公安民警发现,杜某被传唤到案。最终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对杜某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域被告人杜某非法狩猎,对国家的野生动物生态资源造成民事侵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涉案的作案工具24个弹簧式猎铺夹依法予以没收,同时责令被告人杜某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300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以案释法: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参加旁听的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教育,针对非法狩猎行为的社会危害、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讲解,告诫群众要知法守法,尊重生命,树牢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拒绝非法狩猎、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
此次巡回审判,不但拉近了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而且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图文: 王晶雅 李冬冬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西峡法院:巡回审判进乡村 普法为民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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