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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新化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知名网购平台销售假药案件,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2021-04-20 17: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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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新化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新化检察院对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提起首例涉药品安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回顾

被告人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均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自2019年6月,袁某春、易某强、“智哥”(另案处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合伙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膏药,并通过知名网购平台网店销售。袁某春等三人分工协作,从网上购进廉价膏药贴、包装盒等材料,并请人印刷假冒注册商标的外包装不干胶纸,进行产品的包装、制作,并将印制好的宣称有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体现药品属性的内容说明书放入假冒产品中。2019年12月,“智哥”离开该团伙,被告人易某辉加入并伙同袁某春、易某强等人按照以往方式制作假冒产品。经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袁某春等人制作的为假药。经统计、核算,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通过其本人及他人的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其中易某辉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26万余元。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至审判时,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三人已销售的假药没有被全部追回,仍然有部分假药可能流通在市场,因假药不具有产品标示上所标注的特定功效,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延误治疗最佳时机,存在危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药品安全隐患,致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

当庭宣判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违反国家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且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被告人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假药,并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致假药流通在全国各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三年六个月、二年五个月,并分处罚金8万元、5万元、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责令被告人袁某春、易某强、易某辉支付侵害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280465.8元,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841397.4元,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在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警示教育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并提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湖南法院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量刑畸轻的问题作为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重点。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化法院坚决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近年来,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主要的购物方式之一,线上销售额节节攀升,知名网购平台也成了犯罪分子的目标,网购售假问题屡禁不止。本案被告人利用知名网购平台销售假药,并招揽网店代销,致假药流通在全国各地,与传统的线下销售渠道相比扩大了销售假药的范围、金额和破坏性,加大了打击销售假药行为和追回假药消除影响的难度,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化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药行为,依法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侵害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以及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2万余元,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对潜在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人予以警示,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犯罪预防效果。

总第424期|法院新闻2021年第二十一期

审定丨罗杰雄

核稿丨张国柱

撰稿丨谢 钊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新化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知名网购平台销售假药案件,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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