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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之窗·第62期】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被收监执行
2021-04-20 20: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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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某在缓刑考验期满还有两个月的情况下从事违法活动,被依法收监执行,并付出沉重代价。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罪犯胡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止。自2021年2月25日起,胡某明知他人有犯罪行为,先后七次帮助他人在银行取款共计16.8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二十余次。
祁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鉴于胡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建议对胡某收监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执行机关祁门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文字:沈雨佳
原标题:《【普法之窗·第62期】缓刑考验期内再违法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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