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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交警曝光4月份严重违法行为案例

2021-04-20 22: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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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违法行为:田某龙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简要案情:2021年03月15日23时28分,田某龙涉嫌持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AB815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311线由东向行驶至省道311线(火车桥)路段处时,被在此路段日常巡逻管控路检路查的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田某龙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违法行为人田某龙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田某龙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田某龙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田某龙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千元、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田某龙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满5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田某龙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三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建议给予田某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六千五百元、收缴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主要违法行为:2021年3月15日01时39分,范玉,某驾驶宁DBE38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派胜金街停车场由东行驶至北京路路段时,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路检查的固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二大队民警现查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0mg/100ml。

处罚情况:范玉某已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范玉洲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吊销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

3、主要违法行为:2021年4月8日23时01分,王小某驾驶宁AC2670重型自卸货车沿中山街与政府街交叉路口路段处时,实施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公安交通警察分局原州区交警二大队现查查获。

处罚情况:王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列》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小某处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4、主要违法行为:饮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1年4月9日02时00分,邱某峰驾驶宁DCR79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安康路与固雁街交叉路口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固原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9mg/100ml。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邱某峰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

5、主要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1年04月05日22时05分,王某驾驶宁AR872M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规划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规划一路与西城街交叉路口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固原市原州区交警四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现场对王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提取王某的血液并委托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结果为: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

处罚情况: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王某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给予取保候审。

6、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证吊销期驾车

简要案情:2021年4月13日15时7分,马红某驾驶宁AG985U的小型轿车沿龙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泾源商城门口,实施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非营运客车)违法行为,被泾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马红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非营运客车)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

7、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1年4月9日2时53分,杨金某驾驶宁DED920的小型汽车行至泾源县西苑路西苑小区门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泾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测杨金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属饮酒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杨金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8、主要违法行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1年04月07日10时04分,祁魏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CQ45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彭线359公里500米处,被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警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祁魏某以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罚款一千五百元,并处行政拘留七日。

9、主要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简要案情:2021年04月08日23时05分,马建某饮酒后驾驶宁A5687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彭阳县城茹河大街泰和路口20米处,被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

处罚情况:马建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马建某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行政罚款二千元。

10、主要违法行为:使用伪造驾驶证.

简要案情:2021年03月21日10时许, 西吉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依法在青兰线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检查到号牌为宁D78875的重型自卸货车时,驾驶员向民警出示了姓名为马某山的“B2”型驾驶证,但是,经过民警核查,该驾驶员真实身份为马某飞,持有“C1”型驾驶证,与其驾驶号牌为宁D78875的重型自卸货车,准驾车型不符,且出示的“B2”驾驶证系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三十一)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马某飞行政拘留15日,罚款6600元,驾驶证记25分的处罚。

原标题:《固原交警曝光4月份严重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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