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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1 | 成都:查办各类案件4736件!

2021-04-21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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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新闻通气会。据悉,成都市此次“春雷行动”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方案基础上,重点开展了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护航”、“长江禁捕打非断链”、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等6个执法行动,以及结合成都市实际增加的“保供稳价”执法行动构成“6+1”模式。

至此,自去年12月15日起至今年3月31日为期三个半月的“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圆满收官。全覆盖、零容忍、重打击,护航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安全、助力经济发展,交出合格答卷。

本次执法行动,全市:

出动执法人员94781人(次)

检查各类市场主体88806个(户)

检查学校食堂5198个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5698家(户)

整治重点区域1941处

监测电商平台(网站)54907个(次)

监测广告743636个(次)

责令整改网站640个(次)

已提请关闭网站20个(次)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73户

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13272次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558.133万元

开展协作执法901次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845次

查办各类案件4736件

案值3898.05万元

罚没8838.38万元

执法行动之冷链物流疫情防控

以进口冷链食品为重点,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强化“人物同防”,进一步加强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着力防范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成为疫源,规范全市冷链食品行业经营行为。创新建设冷库“库长责任制”为全国首创,并在全省推广、复制,组织编制《非法进口冷链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指南》,指导区(市)县办理非法进口冷链食品违法犯罪案件。行动期间全市共计查办冷链物流疫情防控相关案件226件,案值468.4万元,罚没893.67万元。

案例:林某运输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毛肚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民警在金牛区金芙蓉大道府河苑一路路口检查,发现一辆面包车上有约1吨重的鲜毛肚,驾驶员(货主)林某现场不能提供该批毛肚的有关进货票据,公安机关立即通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扣押涉案物品,并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自行经营一家冷冻食品经营部,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0年12月中旬,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一王姓人员,在双流航空港购买了1065.5公斤的鲜毛肚,用货车运回,购买单价115元/公斤,用微信转账付款122700元。林某购买毛肚主要为了囤货、销售,购买时毛肚装在普通编织口袋里,外包装上没有任何厂家信息、标识、规格、数量等,每袋的数量不定,共计30袋,林某在没有进行任何进货查验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了这批毛肚。

经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调查,王某销售给林某的这批涉案毛肚产地为伊朗,且无《进口通关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等手续。王某后因销售进口毛肚被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当事人林某经营未经检疫的毛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没收毛肚1065.6公斤、罚款2085900元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执法行动之知识产权“护航”

按照“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行动期间全市共计查办知识产权相关案件336件,案值407.28万元,罚没556.02万元。

案例: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及质量不合格的蓄电池案

办案单位:锦江区市场监管局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办案单位对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用于电气设备铅酸蓄电池更换的西恩迪、YUPPIES蓄电池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更换的230块西恩迪蓄电池、282块YUPPIES蓄电池均为侵权商品。立案后,对该批侵权商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抽样蓄电池20小时率容量项或10小时率容量、材料阻燃能力项目不符合标准。该案货值金额323400元,违法所得103800元。

处罚结果:鉴于本案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高,其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蓄电池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办案单位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的西恩迪蓄电池230块、YUPPIES蓄电池282块;2.处以违法经营3.4倍罚款1099560.00元。

执法行动之“长江禁捕打非断链”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决策部署,突出重点,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违法行为,斩断市场销售产业链,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行动期间全市共计查办案件130件,案值4.85万元,罚没66.57万元。

案例: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长江刀鱼和鲜活河豚案

办案单位: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4日、1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餐厅门口悬挂有“善品阁长江鲜主题酒楼”等字样,在菜谱上发现有“长江刀鱼”、“石锅野生鱼”、“长江三鲜”等文字。刀鱼对外销售价为980元/条,石锅野生鱼对外销售价为98元/份。三楼的鱼类养殖区域时,发现该店有鲜活河豚鱼26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等资料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刀鱼实际是从丁某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海刀鱼,并非野生长江刀鱼。门店售卖的其他鱼类均为从双流区某水产批发部购进的养殖鱼,也非野生鱼类。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河鲀活鱼是从青石桥市场某陈姓商家处购得。

处罚结果:当事人利用长江刀鱼、长江三鲜、野生鱼等词语为噱头进行宣传,用海刀鱼冒充长江刀鱼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经营养殖河鲀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河鲀鱼26条;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执法行动之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紧盯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点设备和重大风险,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专项执法行动,夯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行动期间全市共计查办特种设备相关案件176件,案值258.52万元,罚没397.07万元。

案例: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办案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根据举报,办案单位对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的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展示厅发现有22辆成品电动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0日销售3辆“十四座内燃封闭式观光车”到遂宁某公司。当事人将提供给买家遂宁某公司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上的“制造单位名称:贵州忠辉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制造单位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办事处桐木岭村 ”伪造为“制造单位名称:成都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制造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黄鹤路388号”。上述伪造是由办公室内勤人员PS制作完成的,当事人未取得上述《特种换设备制造许可证》、《合格证》。

处罚结果:当事人伪造《特种设备制作许可证》、《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35元;2.罚款98400元。

执法行动之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

围绕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重点市场、重点主体、重点品类、重点违法行为的检查打击力度,通过查处一批大要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氛围,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行动期间全市共计查办相关案件2188件,案值633.38万元,罚没1305.65万元。

案例:刘某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面制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办案单位: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21日,办案单位接举报后,对当事人在农贸市场的铺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种生湿面制品成品、9种生湿面制品半成品、65袋面粉、9种设施设备、200个加贴标签的包装袋、2张面粉送货单、7张采购订单-越库订单、1页生湿面制品标签。经调查,当事人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发现的加贴在生湿面制品成品外包装上印有“产地:重庆、生产商:重庆陈大毛面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云阳工业园区人和组团标准厂房C区3号楼、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1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50023520691、执行标准:Q/CDM0001S”字样的标签是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自制的生湿面制品标签。累计货值金额11186.32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刘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生湿面制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伪造产品产地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案单位给予了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并处罚款112673.4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行动之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针对疫情防控用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展检查整治,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把产品质量关,强化风险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行动期间全市共计查办药械质量安全相关案件247件,案值1012.56万元,罚没3725.11万元。

案例:彭某某无证生产药品案

办案单位: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情介绍:2020年10月27日,办案单位执法人员联合邛崃市公安局及社区工作人员到邛崃市金鹅村一处民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各种中药材205kg、4箱袋装的液体共118.5kg、罐装液体共642kg、袋装丸状物品共188kg、桶装液体22桶,以及各种型号、大小的盛装器具和蒸煮锅具,其中有7个锅中正在熬煮药材,1台煎药机,1台药液包装机,2台药粒包装机。经调查,当事人彭某某在未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购的“地黄”、“桂枝”、“透骨草”、“五味子”等中药材,通过简易锅具设备按照不同的配方,生产加工成不同名称的药膏、药液、药丸等药品。当事人将生产的42种药品通过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额高达1301106.07元,加上执法人员现场查扣的药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455762.97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642kg药膏、118.5kg药液、161kg药丸;2.没收扣押在案的半成品2桶;3.没收违法所得1301106.07元;4.罚款人民币30000000元,罚没款合计31301106.07元。

执法行动之保供稳价

以防疫物资供应、旅游、转供电等行业及民生市场消费为重点,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发挥价格监管促发展、促消费、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作用。行动期间全市共检查各类市场主体41353户次,发放提醒告诫函13510份,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359份,规范明码标价320户次,行政约谈 220次,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43件,罚没79.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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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西安路市场监管所召开了医疗器械一站式监管试点动员会,辖区内50余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参与。医疗器械一站式监管平台,是以医疗器械为着力点,通过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微信小程序实现数字化档案、信息化监管、可视化风险目标,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还能有的放矢地精准监管重点企业、消除隐患。

来源:消费质量报

原标题:《春雷行动2021 | 成都:查办各类案件47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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