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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省里最新发文!事关江西6地饮用水水源安全!快看有你家乡吗?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取水口经纬度坐标的批复
南昌市、九江市、新余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调整南昌市双港水厂取水口经纬度的请示》(洪府文〔2021〕9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复我市昌南片区应急水源(五干渠)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洪府文〔2021〕10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撤销都昌县自来水公司取水口(鄱阳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九府文〔2021〕11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我市分宜县钤山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余府文〔2021〕1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调整宜丰县(板坑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1〕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调整和撤销我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饶府文〔2021〕2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吉安市(螺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南昌市昌南片区应急水源(五干渠)、新余市分宜县钤山镇(钤阳湖)、宜春市宜丰县(板坑水库)、上饶市玉山县(七一水库)、吉安市(螺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九江市都昌县自来水公司(鄱阳湖)、上饶市水厂万寿宫、上饶市水厂东门洲、上饶市上饶县旭日水厂、赣府字〔2007〕66号批复的宜春市宜丰县(板坑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同意南昌市双港水厂取水口经纬度坐标调整为东经115°53′3.19″、北纬28°43′10.44″。
四、南昌市、新余市、宜春市、上饶市和吉安市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
1.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部分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新闻多看点
就在今年2月
省里已经对部分县级及
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进行了调整!
详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撤销赣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水厂取水口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赣市府文〔2020〕83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复奉新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宜府文〔2020〕55号)、《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吉安市部分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范围的请示》(吉府字〔2020〕15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划定我市中心城区(应急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请示》(抚府文〔2020〕9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相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划定奉新县(水栏关水库)、永丰县漤江水厂、永丰县麻洲水厂(恩江)、万安县枫树坪水库(备用水源)、抚州市中心城区(应急水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撤销赣州市中心城区第一水厂和泰和县澄江水厂(赣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三、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新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按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尽快确定地理界线,设置标志,建立“一源一档”。对保护区内影响水源环境的污染源及风险源,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依法处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环境安全。
四、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开展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附件: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2021年2月3日
附件: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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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是什么?
节约用水,保障饮水安全
从保护好水源地开始
那么水从哪里来
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呢?
跟着小布一起来了解:
一、水资源现状
水是维系生命与健康的基本需求,地球虽然有70.8%的面积为水所覆盖,但是淡水资源却极其有限。在全部水资源中,97.2%是无法饮用的咸水。在余下的2.53%的淡水中,人类真正能够利用的江河湖泊以及地下水仅有30%,占地球总水量的0.3%,而且分布不均。
二、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渠道等地表水水源地域和地下水水源地域。
---内容来源于水利部网站
三、水源地的分类
按供水人口数分类:通过管网输水且供水人口数小于1000人的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大于1000人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供水的水体类型分类: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
根据地下水类型、埋深、承压状况、开采规模、以及水源地傍河和非傍河等因素,进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分类。
按含水层空隙性质可分为孔隙水、裂隙水和岩溶水;
按地下水埋藏条件可分为潜水和承压水;
按开采量大小可将浅层水分为中小型和大型(中小型:开采量<5万m⊃3;/d,大型:开采量≥5万m⊃3;/d)
四、水源地的划分标准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划定:
一级保护区:
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陆域沿岸纵深与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距离一般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保护区:
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侧的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小于200米。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一般不小于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准保护区:
按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办法确定准保护区范围。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划定:
中小型
一级保护区:
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计算的结果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公式中,一级保护区T取100天。
二级保护区:
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计算的结果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公式中,一级保护区T取1000天。
准保护区:
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分为准保护区。
保护区半径计算经验公式:
R=a×K×I×T/n
式中,R—保护区半径,米;
a—安全系数,一般取150%,(为了安全起见,在理论计算的基础上加上一定量,以防止未来用水量的加增以及干旱期影响造成半径的扩大);
K—含水层渗透系数,米/天;
I—水力坡度(为漏斗范围内的水力平均坡度);
T—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天;
n—有效孔隙度。
大型
一级保护区:
以水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100天的距离所圈定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天的距离所圈定的范围。
准保护区:
将水源补给区划分为准保护区。
--- 内容来源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水利部网站、网络等
原标题:《【聚焦】省里最新发文!事关江西6地饮用水水源安全!快看有你家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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