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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扔下的酒瓶砸中行驶的车辆 法检两长同庭审理我省首例高空抛物案

2021-04-21 20: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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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晚,一只啤酒瓶从楼房5层阳台中被扔下,重重砸在楼下正行驶而过的轿车上,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出一个大窟窿,这是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发生的一幕,所幸车主没有受伤。

4月21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西山法院院长担任主审法官,西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从5楼扔下的啤酒瓶砸中行驶的车辆

西山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2日晚,被告人刘某在其住所饮酒,21点50分许,刘某将喝完的啤酒瓶从其住所五楼阳台抛出窗外,致使正在行驶的受害人罗某的轿车后挡风玻璃被击碎。经鉴定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元。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释法说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人西山检察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西山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被判拘役并罚款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刘某从其住所故意抛下啤酒瓶,造成他人物品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告人围绕案件事实、行为危害性、认罪认罚的真实性等进行了质证举证。经过释法说理,被告人刘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刘某明确表示不上诉,愿意当庭履行判决义务,现场缴纳罚金2000元。

法官释法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新增为一个独立罪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据该案主审法官杨越介绍: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效防控高空抛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法庭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加入法庭教育,是希望让被告人深刻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让严格执法成为约束不文明行为的“缰绳”,把社会文明纳入法治轨道,才是高空抛物入刑的应有之义。

城市里高楼林立,高空抛物如同悬在人们头顶、随时可能落下的利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整个社会都对高空抛物行为深恶痛绝。西山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昆明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以刑法之重,捍卫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要作用。

原标题:《5楼扔下的酒瓶砸中行驶的车辆 法检两长同庭审理我省首例高空抛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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