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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 福州市台江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2021-04-21 17: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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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人民法院

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福州市台江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的;

2.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3.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不主动、不如实记录,不报告的;

6.有其他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的;

2.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民警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问题的;

3.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4.离任限制期内民警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

5.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三)违法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

2.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3.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

1.对群众上门报案,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的;

2.接报案后该受不受、该立不立,受立案后不及时查处,以及违法受立案的;

3.履行法定侦查职责懈怠,立而不侦、侦而不力,应该及时采取侦查措施不及时采取的;

4.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或犯罪嫌疑人,不及时依法撤销、终止侦查的;

5.对需要行政处理的不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的;

6.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重新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

7.接受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不够,对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立案、纠正违法通知不认真回复执行的;

8.弄虚作假,漏报、虚报、瞒报、篡改受立案统计数据,不如实统计上报的;

9.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等问题;

10.违反执法全流程记录工作机制要求,对受立案情况和取保候审情况不按规定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在系统外流转案件,脱离流程控制,以及录入信息不全、错误、虚假的;

11.有其他违规执法问题的。

(五)整治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1.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违规立案的;

3.未在警综平台履行法律程序,采取线下受立案方式开展调查取证,逃避监督管理的;以涉嫌刑事犯罪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4.利用刑事执法手段,为经济纠纷一方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

5.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六)涉案财物管理不规范问题

1.不如实登记录入涉案财物信息;

2.不按规定入库管理涉案财物;

3.涉案财物不及时入库管理;

4.涉案财物应扣押未扣押、应收缴未收缴、应追缴未追缴;

5.涉案财物应发还未发还、应销毁未销毁、应处理未处理;

6.涉案财物管理审批程序不规范;

7.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不规范。

(七)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1.未落实首警责任,借故推诿不受理群众报警求助;

2.对上门报警的警情,未落实“三个当场”要求;

3.接处警工作中,出现不出警、迟出警;

4.接处警时,不作为、推诿扯皮等不规范问题;

5.其他接处警不规范问题。

(八)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方式:

1.受理监督电话:15280060281,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

2.受理监督信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大同路17号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350004;

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17 种情形):(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检察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2)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6)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7)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9)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10)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15)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16)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17)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检察人员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和违规参股借贷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23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1)经商办企业的;(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3)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4)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检察人员违规参股、借贷、兼职的:(1)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2)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4)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5)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6)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7)利用职权推销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8)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9)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3.离任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和任职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检察人员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利用检察人员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检察人员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5.员额检察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担任律师的:(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2)在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18种情形):

1.有案不立

(1)对控告举报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移送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不立案,监督不力;(3)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4)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转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5)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6)对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7)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不及时进行审查;(8)对案件线索受理、立案情况不按照规定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体外循环等问题。

2.压案不查

(1)立案后懈怠侦查,不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2)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3)对刑事检察部门要求补强证据、补充侦查不按规定期限补查完毕;(4)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5)对于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核查等问题。

3.有罪不究

(1)符合逮捕条件不批捕或者不决定逮捕;(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作撤案或者不起诉处理;(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减少事实或者变更罪名起诉,重罪轻诉;(4)对人民法院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未依法提出抗诉;(5)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究等问题。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8种情形):(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事实认定、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2)直接参与或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捏造事实或出具虚假立功、重大立功、病情鉴定、病情诊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等证明材料问题;(3)内部监督、审判监督、检察监督虚化弱化、监督不力、流于形式等问题;(4)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5)收受财物、接受吃请、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6)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问题;(7)违反暂予监外执行有关公示公开、开庭审理、征求意见、备案审查等程序规定的问题;(8)其他需要排查整治的问题。

(五)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7种情形):(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3)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4)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5)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6)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7)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捐客等问题。

(六)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1种情形):检察人员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七)检察人员违法违纪专项整治问题

整治内容(8种情形):(1)是否存在不正当手段提取公积金;(2)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归档案卷材料;(3)是否存在违反检察办案纪律规定情况;(4)是否存在影响法治营商环境建设突出问题;(5)是否存在引发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6)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7)是否存在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8)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果您有什么意见、建议,您可拨打检察服务热线12309或拨打举报电话:0591-63119727,来信请寄:福州市台江区象园路35号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教育整顿办(收)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台江区人民法院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不高;

2、法院干警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法院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三、重点整治违规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

1、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在认定事实、把握实体条件、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等问题;

2、因违规违法、失职渎职导致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或脱逃,以及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等问题。

四、重点整治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五、重点整治审判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有案不立整治重点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二)压案不查整治重点

1、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2、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的。

3、违反审判、执行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等拖延审判问题。

(三)有罪不究整治重点

1、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

2、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六、重点整治涉诉信访问题

1、重程序办结,轻实质化解,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切身问题关注不够。

2、办案过程中忽视社会效果,释法明理不到位,案结事不了。

七、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1、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2、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3、其他违反办案规定的问题。

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全社会公布顽瘴痼疾受理监督电话和来信地址。

1、受理监督电话:0591-62727727;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2、台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投诉举报箱。

3、来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89号台江区人民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

诚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提供问题线索。

台江区司法局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重点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教育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少数干部不了解、不重视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填报记录、通报、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

(二)重点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违规参股或者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三)重点核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执法工作。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执法不严肃、未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日常监管、落实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查审核工作。

(四)重点整治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五)重点整治公证人员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核查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举报电话:0591-83283619

联系人:齐忠全

来信请寄: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城投大厦6楼台江区司法局教育整顿办(收)

台江区委政法委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或违规参股借贷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进行权力“寻租”,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政法单位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整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履职尽责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扎实问题

1.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自觉性、主动性不够,同中心工作贴近得还不够紧密的;2.下基层调研指导、解决问题还不够的;3.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意识较欠缺的;4.工作执行力不够,统筹协调不够有力,存在拖拉现象的。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推进不力问题

1.组织统筹不够,甘当数据“统计局”,不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落实领导包案、首访负责、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3.推进改革不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改革措施不到位。

(六)投诉方式

1、电话:0591--8320253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2、邮箱:台江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福州市090012号邮政信箱)

3、投诉截止日期:2021年6月15日。

台江区委政法委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来源 | 平安台江

原标题:《教育整顿 | 福州市台江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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