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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暖百姓·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应该有温度 但更应该有底线、有权威、有力量

2021-04-21 21: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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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干警向买受人交接房屋钥匙

以法为尺,彰显法治;温情执法,更有力量。近日,经过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不懈努力,秉承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执法有温度、有底线、有力量,顺利执结两起借款合同纠纷及不动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的“连环案”,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5年,刘某、王某夫妻二人向赵某借款5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与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刘某夫妻二人未能按期还款,经赵某多次催要未果,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刘某、王某二人偿还赵某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赵某多次催促,刘某二人仍未履行义务,无奈下赵某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刘某、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刘某二人玩起了失踪,既未向申请执行人赵某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相关财产状况。执行干警在对刘某二人财产调查时,依法查封刘某名下位于淇滨区某小区的房产。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刘某履行还款义务未果后,决定对刘某被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在执行干警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勘验时,发现案件又有了新的情况:2017年6月,被执行人刘某在明知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且有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委托鹤壁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将该房产予以出售,中介公司在未对该房产权属核实的情况下将该房产挂牌出售,三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居间合同,被执行人刘某以60万元价格出售给周某,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中间人签字盖章并收取中介费用。周某在未能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即搬入该房屋居住。执行干警依法向周某送达腾房通知并将房产相关情况及救济途径向其进行告知。

周某与中介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最终认定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对房屋状况的核查是其基本义务和基本服务内容,但该中介公司在未对案涉房产关键信息进行任何核查的情况下,向周某提供不具备交易基础的房源,使周某基于对房屋中介公司的信赖而支付房款受到损失,房产中介公司应尽而未尽核查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其违反居间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周某损失的直接原因。根据“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责任,酌定中介公司承担70%责任,周某自行负担30%责任,判决中介公司赔偿周某损失42万元,并退还周某居间服务费0.58万元。判决生效后,周某于2020年6月向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两起案件执行过程中,一方面是申请执行人赵某要求尽快处置刘某房产,实现其债权;另一方面是周某坚决不同意配合法院腾房,但也无力再参与竞拍该房产,要求法院尽快执行中介公司赔偿款。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导致案件陷入两难境地,合议庭经过慎重合议后,决定拍卖刘某房产与执行房产中介公司财产同步进行,既提高执行效率,也确保双方权利一并实现。最终,在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刘某房产于2020年底以74.8万元价格拍卖成交,申请执行人赵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在法院的强力敦促下,房产中介公司自2020年8月开始也分期分批履行义务,周某也陆续得到赔偿款。

涉案房产拍卖成交后,周某向执行干警陈述其困难,表示中介公司的赔偿款尚未完全到位,没有能力购房,需要缓一段时间腾房。执行干警考虑到本案周某也属于权利受侵害方,临近春节应注重民风社情,本着善意执行和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干警向买受人做大量沟通工作,征得买受人的理解,暂未让周某搬出该房屋。直到暖气停暖后,执行干警多次督促周某尽快搬出涉案房屋,但周某又以各种理由不肯从涉案房屋中搬出,造成买受人的权利无法实现。4月初,房产中介公司将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此时周某又提出购买的新房正在装修,孩子临近中招考试,愿意和买受人协商,出钱租赁3个月。但买受人作为七旬老人,需要居住养老,不愿再给周某延期交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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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3日,执行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买受人不同意周某续租房屋,周某占房的理由不合理。法院和买受人在同情周某权益未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给予其宽限期,但在权益已得到足够保障的情况下,周某提出的理由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情理。执行干警在组织双方见面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再次向周某送达腾房通知,通知中写到“法院已完全落实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且买受人已充分给予你宽恕期限,但你仍以各种理由未主动腾房。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执法应该有温度,但是在已经充分保障你的合法权利的同时,更应该有底线、有权威、有力量”。在执行干警沟通劝说下,周某最终于三日内主动腾清房屋,并将钥匙交至法院。至此,两起由借款纠纷引起的“连环案”得以圆满执结,三方当事人表示满意,淇滨区法院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情暖百姓·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应该有温度 但更应该有底线、有权威、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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