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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逢知己千杯少 共进班房受牵连
近日,双桦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李某某与艾某某在朋友处共同饮酒后,艾某某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在明知李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予李某某,并由李某某驾驶该轿车搭载艾某某从桦南县五完分校宜福佳苑小区附近公路行驶至桦南林业局后,沿桦南林业局桦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桦南林业局桦林大道南侧防疫检查站卡口处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李某某酒精含量检测数值为14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口头传唤驾驶员李某某至桦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聘请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2021年1月27日,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驾驶员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双桦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艾某某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在明知李某某在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李某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李某某、艾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均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出行的便利是时代进步的体现,不文明驾驶行为必将受到较严格的约束。对于相约飙车、劝酒驾车、提供帮助醉驾等行为,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原标题:《酒逢知己千杯少 共进班房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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