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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每日一警示

正蓝旗人民法院
2021-04-21 19:0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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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蓝旗人民法院公众号特推出“每日一警示”专栏,向大家共同分享应知应会知识,激励干警深学细悟、常学常新,努力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法院铁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有关出境、国籍等要求的违法行为及适用政务处分的规定。

☞ 条文释义: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以及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问题,在近年来整风肃纪的过程中较为常见,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2003年1月14日发布的《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分别在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行为,背后往往有着不可告人的目的,甚至有为违法犯罪行为寻求“退路”、逃避法律责任之嫌。因此,《政务处分法》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的理念,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的有效贯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分别指出,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就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中国公民。这也是符合一般认知和国际惯例的。公职人员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某种程度上代表的是国家形象,其天然的使命就是效忠国家、效忠人民,所以我们很难想象如果由拥有外国国籍的人来担任中国的公职人员,会是一个怎样的情景。但实践中,确实有个别公职人员出于某种特殊考虑,违反规定取得了外国国籍,或者获取了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这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要求背道而驰,《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此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这是很有必要的。

原标题:《【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每日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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