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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丨沭阳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2021-04-21 12: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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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精神,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沭阳县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公开顽瘴痼疾重点整治内容,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法院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2)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3)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4)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5)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6)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7)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8)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9)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10)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1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1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1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1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5)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6)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1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18)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违反审判执行工作纪律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4)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5)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6)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情形。

(三)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 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在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3)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4)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5)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6)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7)法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8)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9)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10)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11)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12)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离任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经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五)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

(1)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法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法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4)法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5)法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6)法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7)法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六)三项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乱执行”专项整治

(1)消极执行:未及时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未及时进行网络财产查询,对网络查询结果未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未通知或超期通知被执行人谈话,了解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未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及时核查,导致应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拖延采取评估拍卖等财产处置措施;未及时拨付执行款物;未及时依法采取续行查封、冻结措施,导致财产失去控制,案件无法执行;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未按规定及时采取定期核查、司法救济及恢复执行措施;严重拖延执行法官指令、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严重不负责任拖延执行的行为。

(2)选择性执行:对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只选择部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对其他需要执行的被执行人故意不采取执行措施;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申请执行人,违反规定只选择部分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物;对同一被执行人的不同案件,不按立案先后采取执行措施,只选择部分权利人的案件予以执行;对相同情形的不同案件,有的案件予以执行,有的不予执行;其他因人情、关系、金钱等原因,对后立案的案件选择执行,或对先立案的案件选择不执行。

(3)乱执行:未尽核实义务导致被执行人主体错误;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解除执行措施;违规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违规任意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违规纳入、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违规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违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其他违法随意执行的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原标题:《教育整顿丨沭阳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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