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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5个月的工作没有工资?法官:用工未签合同,补齐两倍工资!

2021-04-21 17: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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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找工作未签订正式合同,算不算是员工?

问题二

雇佣员工未签订正式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将对员工进行怎样的赔偿?

问题三

员工未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完成工作,能否拿到工资?

近期,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看完这个案件,以上问题都有答案。

案件回顾

2019年2月24日,盘锦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电话招聘刘小姐进入该公司从事承揽装修工程业务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9年7月18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刘小姐辞退。

刘小姐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向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后经劳动仲裁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小姐2019年7月份工资1050元;

2.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小姐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7月1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92.30元;

3.驳回申请人刘小姐其它仲裁请求。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将刘小姐告到了法院。

庭审时间

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2019年2月,刘小姐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双方约定业务员主要对外承揽装修工程,联系到工程后,按照装修工程合同总额的3%提成。

刘小姐的底薪为1500元,每月要联系7个有效客户才能拿走全部底薪,每减少一个客户,在刘小姐的底薪上减少200元;每月如果无量尺、无客户、无签单则没有底薪。

因刘小姐在其他装修公司也做同样的业务兼职,故不存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问题。

仲裁裁决第一项给付工资1050元有违双方的合同约定,因7月份刘小姐属于无底薪,不存在给付工资的问题。

仲裁裁决第二项不存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且刘小姐除了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兼职外,在其他公司也兼职做此项业务,因此双倍工资5692.30元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诉请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此案的仲裁裁决书,并请求法院判决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刘小姐工资1050元及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5692.30元。

刘小姐表示:

同意仲裁的裁决结果,自己通过应聘进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自2019年2月至7月,自己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了5个月,劳动仲裁支持了7月份工资1050元,以及2019年3月27日至7月18日的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5692.30元,自己愿意服从仲裁的裁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刘小姐提供的证据,刘小姐于2019年2月24日经过招聘,进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承揽装修工程业务的工作,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从事装修工程的公司,刘小姐从事的工作显然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支付刘小姐2019年7月份工资问题,虽然刘小姐主张其在7月份完成了签单有工作业绩,但由于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主张,因此法院对这一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刘小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差额问题。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主张刘小姐是兼职业务员,并称刘小姐除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兼职外,在其他公司也兼职作此业务。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刘小姐属于兼职业务员的证据,因此,该主张因缺乏证据证明兴隆台区法院不予采信,应当认定刘小姐并非兼职业务员。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刘小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5692.30元。

法官

说法

兴隆台区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小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内容一般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往往需要其他人协调配合完成。

本案中,刘小姐通过招聘进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承揽装修工程业务的工作,为该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从事装修工程的公司,刘小姐从事的工作显然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文字:卜薇薇 匡湘雯 李响

原标题:《【以案说法】5个月的工作没有工资?法官:用工未签合同,补齐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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