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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两案例入选2020年度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1-04-21 22: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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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2020年度全省行政审判白皮书和行政审判十大案例。本次发布案例,综合考虑了被诉行为种类、涉及领域、裁判结果和社会关注等因素,具有良好的法律示范效应,有利于进一步统一法院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晋中中院审理的两件行政案件入选典型案例。

案例1

晋中某公司诉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晋中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个批次山楂糕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决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处75000元的罚款。晋中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晋中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维持处罚决定。晋中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晋中某公司涉案不合格产品的货值为2880元,不足一万元的三分之一,且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不合格产品,故处罚75000元不合理,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一审判决:变更行政处罚为50000元;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晋中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晋中中院二审认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既要保证行政监管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为限。晋中某公司案涉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明显偏低,违法所得仅为360元,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还有同类不达标的产品,当事人事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晋中中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变更处罚罚款为二万元。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是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情节、立法精神和政策因素。

案例2

韩某诉和顺县医疗保障局医疗行政登记案。

韩某系和顺县义兴镇某村村民,2017年11月其缴纳了2018年度保险费180元,后和顺县医疗保障局因故中断韩某的参保信息。2018年4月份,韩某因病住院,因其参保信息被中断,故无法使用医保卡。韩某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和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已形成医疗保险关系,和顺县医疗保障局辩解将韩某的参保信息中断系对之前的错误登记行为进行纠正,但无证据证实该主张,故确认和顺县医疗保障局将韩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信息中断的行政行为违法。

和顺县医疗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晋中中院二审认为,原和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中断韩某的医保信息前,未告知韩某中断医保信息的理由、依据和处理结果,侵犯了韩某的合法权益,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是行政机关中断医保信息侵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

今后,晋中中院将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及上级法院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为我市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和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案例来源:行政庭

原标题:《晋中两案例入选2020年度山西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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