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世界地球日+世界法律日 |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虎丘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2021-04-22 18: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世界地球日

4.22

近年来,虎丘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大运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要求,以司法保障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办理各类涉环境资源案件,全面促进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和自然资源的合法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释明引导作用,在2021年世界地球日和世界法律日到来之际,虎丘法院选取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司法保护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提升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用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1一

某镇政府与苏州市某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情简介:2011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苏州市某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在某镇范围内非法倾倒、处置医疗废物,造成案涉场地及邻近区域土壤环境严重损害,同时对周边居民造成卫生安全威胁。因立即清除污染的需要,该镇政府依法委托相关有资质公司实施代履行,对医疗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并产生代履行费用。该镇政府作出《立即实施代履行通知书》,通知该公司承担代履行费用,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且送达了该公司。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支付代履行费用义务。该公司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法律义务,该镇政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苏州市某旧物资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某镇政府实施代履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该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立即实施代履行通知书》中明确的代履行费用,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该案是虎丘法院运用行政非诉执行手段追偿行政机关环境行政代履行费用第一案,通过运用司法手段有力的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了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为辖区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助力高新区(虎丘区)生态文明建设。

2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政非诉执行案

案情简介:2015年5月,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高新区某镇2821平方米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及配套设施。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调查后依法对该公司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2821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843平方米,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221平方米,并对该公司处以32710元的罚款。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故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未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用于建造房屋及配套设施违反了法律规定。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法律义务,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资源作为自然资源,其利用应当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案审理,有力的打击了非法占用土地资源、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为土地资源保护构筑了坚实的司法屏障。

3

张某与某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4年1月3日,张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书,将大贡山多年抛荒的荒地、杂草丛生的塘田及芦苇地承包给张某进行开发、种植和养殖。协议履行期间,张某违反对承包地利用约定,擅自在承包地填土造田,致使该区域的塘田及芦苇地等资源消失,地形地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因张某上述行为,该经济合作社向张某发出来解除合同通知。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经济合作社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张某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貌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承包方负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租赁协议书中明确了发包土地的种类为荒地、塘田和芦苇地,用途为开发、种植和养殖。张某应当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塘田和芦苇地的原貌。张某通过填土来改造塘田、芦苇地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违背了土地的自然特性,破坏了生态环境。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支持某经济合作社的反诉请求。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价值取向。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引导人民群众增强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意识,构筑生态环境保护共同体。

4

苏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苏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旅游开发需要,与蒋某甲、蒋某乙、张某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该公司将坐落于太湖大堤的龙塘港闸出租给对方经营饭店使用。合同履行过程中,苏州高新区环境监察大队至苏州太湖流域检查发现承租方经营的饭店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环保审批手续,没有排污管道、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太湖,对太湖水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遂责令该饭店停业。苏州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租金。承租方提出反诉,要求该公司承担承租方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本案中,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考虑对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在充分释法析理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双方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对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典型意义:该案的调解结果有力的推动了太湖流域的生态文明建设,彰显了虎丘法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突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价值取向。通过以案释法,向社会大众传递了要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生态文明观,用法治保障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本文图源网络)

供稿:凌浩 马佳骏

原标题:《世界地球日+世界法律日 |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虎丘法院发布一批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