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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法院接收五市民告自来水厂诉状,7天内通知是否受理

澎湃记者 赵孟
2014-06-05 11:00
来源:澎湃新闻
绿政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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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调查发现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超标的直接原因。

        澎湃记者获悉,今日上午10点,兰州市民温军、刘庆元、王玮、火东兵、徐子琦五人再度到城关区法院递交起诉自来水材料,这次对方终于接收。此前,五人的起诉材料曾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关区人民法院及鼓楼营法庭拒收。

        4月11日,兰州市发生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后查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超标的直接原因。而含油污水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兰州石化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于1987年和2002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油泄出渗入地下。公众质疑承担供水责任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日常监管不善。

  起诉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供水合同关系,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兰州群众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质的自来水,不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义务,也是被告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在本次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时确认第二水厂自来水苯含量严重超标时,仍然放任苯含量严重超标的水流向千家万户。原告方称,由此可见,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

        早在4月14日,兰州数位公民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超标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但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参与该案的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金平也指出,法院一般都会收下起诉人的材料,并在7天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他们从一开始就作侵权诉讼,我认为起诉意见没有什么问题。”崔金平认为,兰州中院和城关法院的做法欠妥。

        随后,原告方于4月23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当事人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城关区人民法院及鼓楼营法庭递交民事起诉材料,均被以各种理由拒收。”此外,还对各级法院拒绝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表达抗议。

        4月25日,兰州中院给当事人打电话,要求当日下午3点“面谈”。刘庆元称,所谓“面谈”,其实只说了一句话:“你们到城关区法院去。”这被媒体解读为兰州中院已经“指定”下级受理此案。

但崔金平告诉早报记者,兰州中院并非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此案,“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而兰州中院当时只是“口头答复”,城关法院是否立案,仍存在不确定因素。

        “他们说是否受理7天内电话通知。”王玮告诉澎湃记者。他们将继续等待,“这个权利一定要坚决捍卫”。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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