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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裁定书将上网公布,预防司法腐败

澎湃见习记者 邢丙银
2014-06-29 13:1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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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4月29日上午10点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明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公示,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该规定自6月1起实施。        

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规定》第6条规定明确规定六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包括“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规定》就是要解决一些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有身份、有地位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或者金融诈骗犯罪的、涉黑犯罪的。

        他认为,这些案件中,由于他们人脉关系广、社会资源多,又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所以这些人采取了非法的手段,与有关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相互串通、勾结,权钱交易,出现了他们服刑期短、减刑、假释比例高。

        律师毛立新认为,以前的公开是要求结果公开,都是不开庭审理的,而这一规定是针对过程的公开,有利于增加司法公正。此外,这六类都是司法实践中反应比较突出、容易出现暗箱操作问题的案件,作此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公示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2年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第25条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该条所确立的公示制度存在着“公示作用有限、公示具体时间不明确、公示具体期限”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毛立新说,这一规定与最高法要求的判决书一律上网的司法公开的要求保持一致的,之前没有要求五日内,这个要求更加明确,公开的力度比较大。

        此外,《规定》还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规定》还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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