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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推出配套执行细则

澎湃记者 李燕
2014-06-03 17: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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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配套执行细则出炉。

        5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二中院是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案件指定管辖法院。

        《若干意见》共20条,详细规定了法院对自贸区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和执行细则,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的立案审查,保全措施的执行,以及强制执行措施等内容。

        根据《若干意见》,上海自贸区仲裁案件涉及的司法审查和执行,将有专门的立案窗口、专项合议庭、专项执行实施组和裁决组。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秘书长闻万里称,上海二中院今天发布的《若干意见》,从立案、司法审查和裁决执行等各环节,对于自贸区仲裁规则的施行,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大力支持。从仲裁司法审查的角度,《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了自贸区商事仲裁制度创新,通过对仲裁程序和公共政策的监督,保障了仲裁裁决的正当性,增强了当事人对仲裁公平公正解决争议的信心,推动自贸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解决商事仲裁“最后一公里”

        商事仲裁是当事人合意决定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但仲裁机构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执行力,这让商事主体在选择仲裁时有顾虑。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直言,仲裁前的保全和仲裁后的执行,是企业选择仲裁的最大顾虑,因为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若干意见》针对性地提供了这两大顾虑的解决方案,等于是解决了我们选择商事仲裁的最后一公里。”

        按照《若干意见》,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对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现金担保的,现金金额一般不少于保全金额的30%;保全金额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现金金额可以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保全金额的10%。

        对适用《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仲裁案件进行司法审查和执行,依照《若干意见》执行。案件类型包括申请仲裁保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意见》还对《仲裁规则》中的制度创新进行了肯定,比如认可开放仲裁员名册;并对这些创新制度进行了司法对接,比如合并仲裁案件,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的时候可以合并审理并分别做出裁决。

        此前的4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简称《仲裁规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小额争议仲裁案件20日内裁定

        除了对创新制度的肯定,《若干意见》要求法院对涉《仲裁规则》案件的审理做出更快的反应。

        《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组织听证或询问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作出裁定。

        保全措施方面,《若干意见》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

        执行方面,法院确立了快速执行通道。执行审查一般应当在当日内审查完毕。对当事人或他人提供的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审查。财产线索明确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调查程序;财产线索不明确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对已查封、冻结、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及时采取扣划、评估、拍卖和变卖等强制措施。案件代管款一般应当在代管款收据开出之日起三日内发还完毕。

        为了让涉《仲裁规则》的案件能够便捷、高效地审理和执行,《若干意见》还确立了立、审、执专项协调联动机制。设立专项合议庭、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受理和审查。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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