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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者为男童捐献心脏遭律师质疑,死亡究竟如何界定

澎湃记者 郭清媛 发自北京
2014-06-29 09:5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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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天,一场“千里送心”的正能量救助事件,吸引了很多人的注意力,大家也为这样的爱心接力义举深深感动。

        5月1日,身在北京安贞医院的江西男孩小包因严重心衰病危,只有换心才可以就他的命。根据该院心外科医生张海波介绍,小包病危后,安贞医院立即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捐献管理中心等机构,联络匹配的心脏。

        彼时,身在广西解放军181医院的小伙子叶劲,生命也已走到了尽头,他在5月1日,因脑肿瘤晚期,而进入“脑死亡”状态。

        根据解放军181医院器官移植中心一位负责人介绍,叶劲病危之时,就已经和家属商量,是否愿意进行器官移植。经过考虑,叶劲的家人,同意捐献叶劲的心脏、肾脏、肝脏以及一对眼角膜。

        于是,5月2日,解放军181医院的医生潘禹辰,携带被重重保护的叶劲的心脏,从桂林飞往北京,1800公里,5个多小时的爱心接力。

        当大部分人的注意力集中在 “千里送心”时,一位法学博士提出了他的质疑。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许志强博士撰文称,对死亡的认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不能单纯以医学标准代替法律上的死亡认定标准。

        许志强认为,医院是在医学认定脑死亡的情况下,取得亲属同意后,进行心脏移植,而此时捐赠者的心脏正在跳动。这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死亡——综合死亡。

        在许看来,综合死亡必须同时具备自发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和瞳孔发射技能停止三个标准。

        许认为,脑死亡的鉴定很专业,如果真的要治病救人,就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医学界不能按照自己的规则进行。

        这一切,都不得不将死亡认定标准的立法提上议程。

心脏移植

只有在心脏跳动的情况下才有效

        昨天下午,面对许志强的质疑,位于广西桂林的解放军第181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工作人员回应道,从传统观念来看,我国历来比较承认“心死亡”,因此,很多老百姓不理解不接受“脑死亡”。

        “但是,从科学角度来讲,‘脑死亡’,已是无法自主呼吸的死亡,是不可逆转的。并且,心脏移植,只有在心脏跳动的情况下进行,目前,只有‘脑死亡’符合这一条件。”该工作人员说。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各医院在进行脑死亡鉴定时,都遵守有严格的程序,由“脑死亡鉴定小组”来鉴定,该小组内除了主治医师,也包括有一定资历的神经内外科医生,并且国家也规定,只有一定级别的医院以及医生,才可以做这一鉴定,从专业手法上,也要经过脑电图等多项仪器鉴定。

        该院器官移植中心联络员史峰向记者证实,“叶劲在被送到解放军181 医院后,不同专家,每隔12个小时,为叶劲诊断,最终鉴定为脑死亡,在家属接受事实且同意器官捐献之后,医院才会进行器官移植。”

        亲自运送心脏的解放军181医院医生潘禹辰告诉记者,“器官移植由国家公开分配系统管理,所有的器官移植的单位,要把等待病人的相关信息都录入网络系统,分配系统根据在网上登记的这些病人的排名进行工作。”

        潘禹辰说,该系统包括器官移植等待预约名单系统和器官捐献者登记以及器官匹配系统。

        “家属同意后,叶劲捐献的器官同步到中国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中,系统自动搜寻登记过的合适的受体。” 潘禹辰说。

        根据广西新闻网报道,该院器官捐助手术工作的中心主任眭维国谈到,移植器官配给有三个原则为基础,“先是病情原则,院方派出专业人员做器官评分;第二是地域就近原则;第三个是年龄的原则,孩子优先于老人”。

 “脑死亡”下的器官移植

被法律界人士质疑侵犯生命权

        面对近几日的爱心报道与器官捐助流程解析,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黄道秀的心情却无法平静。

        她在电视上看到报道的时候,心里就“咯噔”了一下。

        黄道秀认为,脑死亡本身的确认标准,要有严格而科学的认定,需要被大众了解、并且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脑死亡’的确认程序,更应如此,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保障。因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在各种不同利益的驱使下,什么可能性都会发生。”黄道秀说。

        目前,我国并没有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在黄道秀看来,完善法律规制,恰恰是完善器官捐献的保障。

        身为法学博士的许志强,与黄道秀所持观点也相同。

        在许志强看来,一个人的出生与死亡,确定这个人,在法律上主体和权利的存续时间,生后死前,是法律上的主体,有生命权等人身权益。

        “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医学问题或医疗标准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许志强说。

        昨天,许志强在给微信公号“一号专案”的投稿中称,对死亡标准,法学界大体有三种学说:即心脏停止跳动说、脑死亡说、综合说(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发射技能停止三个标准)。

        许介绍,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综合说”得到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一直是认定死亡的法律标准。反观,“脑死亡标准”虽然曾有部分医学界的人士主张,并没有被法学界、司法界所采纳。

        “此外,社会传统认知,也较难接受心脏跳动着的脑死亡,且公众判断门槛高。”许志强称,“综合认定标准”显然更容易认出来“是否已死”,“脑死亡”的认定依靠仪器与医生的专业判断,如何保证监督。

        “特别是在受到诸如器官移植等潜在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个别医务人员不会利用脑死亡的概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许志强质疑道。

争议背后

中国急需“关于死亡”的法律

        法律界人士的观点,放到医学或者科学角度来看,又变得“并非如此”。

        北京市一位神经外科医师认为,“一切都要尊重科学”,“脑死亡”就是死亡,这是经过科学认定的。

        这位医生认为,就法律而言,它对于政府起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作用,对民间则起到“法无禁文即可做”。

        在他看来,“脑死亡”情况下的器官移植,中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禁止。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在严格的程序运作中,是可以进行“脑死亡”器官移植的。

        事实上,近几日发生的千里送心,并不是首例“脑死亡”器官移植。

        对此,解放军第181医院移植中心的工作人员讲到,广西捐献器官的事情有很多,曾经感动中国的何玥就属此例。

        2012年4月,即将小学毕业的12岁阳朔女孩何玥,被查出患有高度恶性小脑胶质瘤。11月17日,何玥“脑死亡”,父亲根据她的遗愿将她的两个肾和一个肝捐给了三个人。

        何玥的事迹,在广西形成了示范效应。自那以后,解放军181医院的器官捐赠案例,就多了起来。

        根据广西新闻网报道,该院还建立了一支协调员队伍,史峰就属于这支队伍里的一名协调员。

        “但不得不承认,我们也希望有法律来保障我们的医疗事业。”一位河南郑州的著名肝脏外科医生称,“对于长期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生来说,没有明文法律保障意味着,医患纠纷随时会出现,医生也会遭到不必要的误解。”

        在他看来,如果“脑死亡”判断标准、“脑死亡”鉴定程序以及器官移植的具体条件,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器官移植领域的工作也会得到推进。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在“鉴定死亡”这方面,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

        张凌援引日本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哪种情况可以移植、哪种情况需要保证生命权益,都需要严密的法规条件,这不仅是对是器官移植的保障,也是对每个人生命权的保障。

        与此同时,许志强也在投稿中写道:“死亡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涉及到公民的重大人身权益,对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体现民众的普遍意愿,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许志强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由国务院颁布,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这一条例也并未确立脑死亡的死亡认定标准。

        昨天下午,记者多次去电去函国家卫生计生委,询问死亡的判断标准,均未获得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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