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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老汉检察院坠亡,遗书称要对“不公判决”以死相拼

澎湃见习记者 刘旌 实习记者 杨璐
2014-06-04 22:50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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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的姚天生坠亡在怀化市检察院门前

        

        

        

        

姚天生的“鸣冤材料”

        

        

        

        在七层楼顶“挣扎”半小时后,62岁的姚天生坠亡在怀化市检察院门前。

        这场意外死亡事件,似与一场10多前的刑案有关。当年,姚因犯绑架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1年。对此量刑,姚认为过重。今天上午,他来到怀化检察院申诉。

        在他人生的最后时刻,人们只是看见他独自在楼顶约的半个小时,以及他四处散发的“鸣冤材料”:“我相信,总会有好心人为我张目,否则我只有以死相拼。”

坠楼前在检察院顶楼独坐半小时

        5月14日上午11时,伴随着一声异响,一人从怀化检察院楼顶坠落。

        据《当代商报》报道,有现场目击者称,这名坠楼者此前已在楼顶坐了约30分钟,还在楼顶散发了“鸣冤材料”。

        “不要做傻事”“有什么冤屈可以先下来再说”……围观的人大声朝楼顶喊话。但人们的劝阻,似乎并未奏效。“由于楼层太高,他好像没听到好心人的话,就直接跳了下来。”

        现场照片显示,一名身着浅色上衣的男子倒在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务接待中心楼下的血泊中,落地的位置紧挨检务接待中心大门,男子侧躺地上,现场留下一滩血迹。

         14日下午5点40分,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了此事。据称,14日11时许,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办公楼B栋七楼发生一起坠楼事件,坠楼者经抢救无效死亡。通报称,经初步调查,死者姚某,男,62岁,湘西州泸溪县人。

        鹤城警方表示,目前,坠楼原因正在调查中,后续情况将根据调查进展实时发布。

        澎湃记者多方查实,死者姚某正是62岁的姚天生。

曾因绑架获刑11年

        除了姚天生的基本信息外,鹤城警方在通报还提到,2002年8月,他曾因犯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满释放后,(姚)认为法院量刑过重,5月14日上午到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14日傍晚,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得了一份有关姚的材料,据称这正是他在死前散发的“鸣冤书”。

        这份名为“鸣冤叫屈”的材料共计两页,首页上方有一种醒目的照片:姚某两手端着写着“冤”字的材料。

        材料称,他原本是机械厂职工。2002年因“绑架罪”被判11年,服刑8年。刑满释放后,已是“妻离子散,无依无靠”。

        姚天生称,1995年,他在沅陵开矿期间,合法进购了一吨炸药,沅陵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查处手续的情况没收了他的炸药。随后,他了解到,他与当地的“地头蛇”李某因价格问题发生了纠纷,李利用家属在沅陵公安局的“后台”,将他的炸药没收。

        此后,姚天生向李某索赔,李写下了自愿赔偿4.6万元的欠条,但并未兑现。

        2002年,姚天生为了追讨这笔“欠款”,将李某拘禁到泸溪县浦市。沅陵公安接警后,将姚天生押送到辰溪看守所。同年8月,姚天生因犯“绑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遗书声称司法不公

        姚天生认为,他是为了索赔才拘禁李某,法院却以“绑架罪”判处他11年的重刑,而其他三个同案犯仅被处以“非法拘禁罪”缓刑释放。姚天生认为法院判决不公。

        他还指出,辰溪检察院一审开庭时,一份将其定为“绑架罪”的关键证据并未出示、质证。

        姚天生还在材料中称,出狱后,自己曾多次前往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怀化市检又将案件移交回辰溪检察院,而辰溪检察院正是“当事人”,“当然会顾虑多多”。

        “他们这些执法者总是说反映问题要走正道。请问:正道在哪里?是他们将我逼上‘斜道’的。”在这份鸣冤材料的结尾, 姚天生呼吁当地为官者“警醒”,“否则我只有以死相拼。”

        截止澎湃记者发稿时止,怀化官方并未对姚天生进入检察院的过程、坠楼经过及其申诉内容作出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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