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塔河命案延宕26年,物证全部灭失后嫌犯忽然被判死缓

澎湃记者 李云芳
2014-06-20 21:19
来源:澎湃新闻
一号专案 >
字号

杨永霞母亲陈秀芝在进入法庭,她不愿意面对镜头,说案子不判死刑,家乡人会说她们“无能”
        5月14日的庭审结束后,杨永霞家属围着审判员说,要呆在哈尔滨等判决结果,审判员急忙劝她们回去,“明天肯定出不来,还要上审委会评议,一次不行,还得二次”。

         她们等怕了,杨永霞母子1988年被杀,至今26年过去了,还没有一个生效判决。

         此案一波三折,案发当年杨永霞丈夫韩建勋即被抓捕,被羁押六年后取保候审,在异乡度过自由的十年后,2004年又被重新立案侦查、起诉并开庭,此后一拖九年,直到去年12月一审判决才下,韩建勋被判死缓。

         然而,双方都不满意这个结果,分别提起上诉和申请抗诉。

         该案迟迟不决,一直被认为是案外力量干扰的结果。前六年,杨永霞家属指责韩建勋一方利用权钱干预了司法;2004年重新立案侦查,韩建勋又认为自己是被落马的前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殃及。但此后案件九年不判,谁也不知道背后原因何在。

         5月14日二审开庭,黑龙江省高院却做出了一个令人讶异的动作,允许记者旁听。

         开庭持续一天时间,双方都没有提交任何新的证据,争论的问题几乎全是20多年前就存在的疑点。

         韩建勋的辩护律师周泽几乎对该案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提出了合理怀疑,总共提出了20多个,认为不能认定该案系韩建勋所为。

         而检方则反驳称,不应在细枝末节方面追求面面俱到,而应从整体来判断,证据可以形成链条。

         由于时间久远,物证全部灭失,现场已然不存,双方争论的问题,都已无法重新核查。

         但周泽认为,无论是现场勘测疏忽,还是物证灭失,这都是办案人员的责任,“不能让韩建勋来承担,找不到证据,就该无罪释放。”

 特大命案

         26年前,韩建勋家在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可谓大户人家。

         韩建勋父亲是塔河县塔河镇副镇长,母亲梁春菊系县劳动服务公司的经理,掌握着塔河县劳动就业的分配权。

         此外,韩建勋妹妹韩浩已与韩桂芝的儿子订婚。韩桂芝时任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级别相当于地级市副市长。

         韩建勋则在塔河县林业局营林处任技术员,即将被提拔,妻子杨永霞在塔河县税务局任会计,两人的儿子小韩刚一岁。

         平静向前的生活突然被打破。

         1988年5月26日,塔河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韩建勋妻与子死在自家菜窖中。菜窖实际上是在韩建勋父母家中,韩建勋自己的新居平素都空着,一家三口都与父母同住。

         据悉,案发前二天,杨永霞刚从哈尔滨函授学习回来,因儿子琐事还与韩建勋发生口角。案发当天,韩建勋发现杨永霞母子不在家中,到处寻找,最后称“闻到烟味”后打开自家菜窖发现两人尸体。

         塔河县公安局警员迅速抵达现场,考虑到案情重大,封闭现场后上报大兴安岭行署(相当于市政府)公安局。次日傍晚,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派人抵达塔河,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两条人命,塔河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特大杀人案”。

         经现场勘查发现,案发当天韩家门窗完好,死者杨永霞戴的金戒指和手表仍在身上,韩家也没有被翻动的迹象。

         韩永霞尸体被发现时,裤子被脱下。但经检验,其并未受到性侵犯。

         警方排除了抢劫杀人、奸杀的可能后,认为系熟人作案,又在韩建勋米黄色前进帽和灰色西服上发现了与杨永霞相同的“O”型血,因此确认其为重大嫌疑人,并将其抓捕。

         此外,警方还在卧室、厨房、卫生间等检出大量与韩建勋相同的“B”型血。奇怪的是,韩建勋自身无外伤。

         对于在自己衣帽上发现的血迹,韩建勋提出,案发前一个月曾遭遇翻车事故,蹭到了受伤的同事。经查验,受伤同事血型确为“O”型。

         韩建勋及亲属称,案发前三个月,韩建勋于家人呕气,用酒瓶砸破了自己脑袋,案发现场的“B”型血可能是当时所留。

         警方采纳了后者,但未采纳前一种说法。

         在提请批捕书中,警方描述称,案发当天韩建勋与杨永霞发生口角,用剪刀将杨击昏,韩建勋认为杨已死。因儿子惊醒,为逃避打击,遂用菜刀将儿子杀死后放入窖中。后在把杨永霞塞进菜窖中时,杨苏醒,韩抓住杨的头发,用菜刀将其杀死在菜窖中。

         6月17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逮捕;9月16日,又将该案移送塔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9日报送大兴安岭检察分院(下称大兴安岭检方)审查起诉。

八次退侦

         1988年11月,大兴安岭检方第一次将该案退公安部门补充侦查。

         这本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正常程序,但谁也没想到此案竟在这一环节上“盘旋”了八年多,几乎导致案件不了了之。

         前四次补查,检方发起两次,大兴安岭地区政法委介入协调后又发起两次。其中一次,要求对韩建勋米黄色前进帽上的血迹进一步检验分离。

         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派人携韩建勋帽子上的血迹和翻车时受伤同事的血样,到全国唯一可做血指纹图的辽宁省刑科所进行鉴定,但因韩帽子上的血迹少,不能再做分离化验,最终无果而终。

         1992年,大兴安岭中级法院将该案报送黑龙江省高院批复,省高院于当年10月作出批复,认为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交付审判,并提出七个问题后退回补查。

         第一次补查在两个月内迅速完成,警方补查了前三个问题,称后四个问题无法补查。

         不料,七个问题被删掉第一二个问题并增加了一个问题后,又两次退回补查。警方对此颇为不满,补查速度越来越慢,每次都将近一年时间才完成。最后的补查报告里,大篇幅是对退侦的反驳和质疑。

         如检察院要求补查杨永霞临死前为何提前从哈尔滨回来,是否与人结怨?公安机关讽刺性地回答称,“杨永霞已死多年,请你们去问杨永霞好了”。

         警方认为韩建勋供述作案手法能够形成杨永霞尸体上的伤口,但法院、检察院不认同,多次要求补查,公安机关质疑称“检察院为何把卷中已经非常清楚的东西再次作为退补的依据提出来,说明什么?是否有故意包庇犯罪之意?”

         到1996年8月,大兴安岭中院再次发出退补意见,重新将省高院批复的七个问题退回,称上述问题在1992年退补时提出,但侦查机关在没有做任何补查。

         塔河县公安局被激怒,1997年1月在提交的补查报告中指责这种说法不“实事求是”,称1992年后共退侦八个问题,警方补查了四个问题,另四个问题系无法补查。

         就在提交补查报告的同一天,塔河县公安局向大兴安岭行署公安局打报告,称该案件已成为典型的重大疑难案件,该局已无力对此案再度“工作”,请求帮助结案。

         8次补充侦查,现在看来似乎不可思议,但这是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的一大漏洞。

         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可自行或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但未对补充侦查的次数做出限定。

         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后,明确规定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一漏洞才补上。

         韩建勋案中,有三次补充侦查是由法院提出的,这同样是旧刑事诉讼法的产物。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同样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取消了法院的补充侦查启动权。

取保争议

         杨永霞母子被杀当年,第一次“严打”刚刚结束,但刑事案件“从重从快”的理念与“两个基本”的原则仍大行其道,大兴安岭检方、法院在韩建勋一案中对证据如此“苛求”,略显异常。

         杨永霞母亲陈秀芝认为,这是韩建勋家属“使上钱了”,此外担任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梁春菊和当地公检法负责人都是朋友,“进公安局走平道一样”。

         杨永霞家属对于办案机关的缓慢动作一直不满,早在1989年就先后写信给黑龙江省公安厅、最高检等,称公安局、检察院互相推诿不结案,“大有放纵凶手之趋势”。

         然而,当塔河县公安局还在与检方、法院还在就补查问题进行拉锯、争执时,韩建勋已取保候审获得自由。

         1994年6月,时任大兴安岭地委政法委副书记高云龙就韩建勋杀人案表态称,“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不能判决……(你们)如能工作可继续工作,如不能工作就这样啦,就不要再起诉了,起诉也不能处理。但这起案件不能定也不能否,也不能长期关押。据反映,他还有病,如死在监局,我们也不好交代,你们局要进行研究拿出处理意见……”。

         随后,塔河县公安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经上级同意后对韩建勋取保候审。

         1994年8月,韩建勋正式被取保候审,不久之后就离开寒冷的塔河,到了温暖的海滨城市秦皇岛。他在秦皇岛度过了将近十年的自由时光,工作、买房,并再次结婚生子。

         而杨永霞父母则到处上访、控诉,甚至还给时任国家最高领导人写了控告信,要求将韩建勋重新收监,并推动公检法尽快办结此案。

         在杨永霞父母看来,该案迟迟得不到解决,是因为韩建勋父母在当地势力很大,“本案拖延多年纯属人情案,梁春菊用钱买动,其亲戚韩桂芝从中阻挠,使得凶犯韩建勋非法超期取保候审,逍遥法外又娶妻生子。”

         韩建勋案发的1988年,韩桂芝调到了黑龙江省,担任监察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随后仕途一路向上,先后担任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等职。

         韩建勋母亲承认,曾找韩桂芝帮忙过问韩建勋的案子,但“人家问没问,也不知道。”在韩母看来,儿子长期被羁押,但却没个结果,希望韩桂芝帮过问一下也是人之常情。

         韩建勋则称,自己1994年取保候审,不是因为韩桂芝说情,而是因为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获取的全部资料不足以证明其有罪。

         “不说韩建勋,就算是韩桂芝家孩子犯案,若证据充足,她也干预不了。”韩建勋母亲说。

徇私枉法?

         2004年2月,韩桂芝落马。

         一个月后,黑龙江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韩建勋案立案侦查,立案理由则称是“因(受害人)家属多次上访”。

         两天后,哈尔滨警方在秦皇岛重新捕获韩建勋,当即将其刑拘。

         韩建勋认为,自己被重新拘押,是受韩桂芝牵连,“2004年我第二次被逮捕的原因,是因为我妹妹的婆婆韩桂芝被双规。她曾经过问过这起案件……”,韩建勋在一份材料中写道。

         但韩建勋家属否认韩桂芝曾干预该案,“不说韩建勋,就算是韩桂芝家孩子犯案,若证据充足,她也干预不了。”韩建勋母亲说。

         韩建勋律师周泽则用事实反驳, “如果真用权力干预,韩桂芝的最终罪名为什么只有受贿罪,没有徇私枉法罪?”

         韩建勋被重新立案后,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南岗区检察院细查了该案当年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况。

         曾任大兴安岭中院刑庭副庭长、韩建勋案审判长的陈国君,曾任大兴安岭分院起诉科副科长、负责办理韩建勋案的张伟因涉嫌寻徇私枉法罪被立案侦查,韩建勋母亲梁春菊则因涉嫌行贿罪被立案侦查。

         南岗区检察院调查认为,梁春菊为使韩建勋逃避法律惩处,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大兴安岭地区检察院起诉科张伟行贿2万元,向大兴安岭中院审判员陈国君行贿3000元,致使韩建勋故意杀人案长期得不到法律追究。

         检方称,张伟接受梁的请托并收受贿赂2万元后,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故意混淆案件主要事实,没有必要退补的问题多次退补故意拖延起诉时间,为其家属四处活动提供条件;多次向梁泄露案情,造成此案事实不清,多次退补最终使嫌疑人韩建勋得以取保候审,逃脱法律制裁。

         至于陈国君,检方称其在大兴安岭中院院长关德信的多次授意下,改变了自己的观点,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接受梁春菊3000元,最终导致该案在向省高院汇报后,继续退补的结果,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

         2004年,陈国君在检察院做笔录时称,当时其个人意见是,本着“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原则,可以判决死刑,死缓都没有道理。

         梁春菊则承认曾托人给陈国君送3000元钱作路费,称当时只是想催陈国君快点到省高院汇报,加快案子进度,但陈国君并未收下。

         陈国君在电话中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韩建勋家属给他送过3000元钱,同时否认该案受到了干预。他称,时任院长关德信对该案的关注也只是从工作角度正常的关注,未有违法的地方。

         他还推翻了笔录中的说法,称当年就认为韩建勋案判不了,因为“按照证据规则来说缺东西,现场勘查非常粗,韩建勋口供时供时推(反),形不成证据链条,直接证据没有。”

         陈国君还称,2004年,他被关了半年后直接放了,“后来不了了之,再没找过我。”

         另据了解,张伟、关德信均已死亡,因此无法求证相关问题。

 十年未决

         2004年10月,韩建勋案开庭审理。

         杨永霞父母一度以为,“这回能解决了”,不料开庭后九年多时间都未等到判决。

         九年来,韩、杨两家人各自到处询问、上访。

         据悉,2004年审判结束后,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已就韩建勋案给出处理意见,并将该案案卷报送给了黑龙江高院。

         据韩建勋家属透露,他们后来打听到该案曾经到了最高法。杨永霞家属亦证实,最高法人士曾致电她们,询问杨永霞所戴手表细节。

         由于判决迟迟不下,韩建勋一直被羁押,韩浩和梁春菊还去过秦城监狱,请韩桂芝通过她的渠道反映一下。韩桂芝通过驻监检察组把材料反映上去,后得到反馈称最高检已经过问,“案子回来哈尔滨了,回来又是三年”。

         2013年,因韩桂芝案件系中纪委牵头办理,梁春菊等又去北京找中纪委上访,要求中纪委过问、督办一下韩建勋案。但中纪委答复称,刑事案件要找最高检和最高法。

         2013年12月,韩建勋家属还在给最高检寄材料时,韩建勋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韩建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在解释为何不判死刑时说,考虑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并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韩、杨两家都不服判决。陈秀芝听到判决后当场表示,杀两人应当判死刑,申请抗诉。

         看守所里的韩建勋听到判决后也当即表示上诉,“我被指控杀妻灭子两条人命,如果证据充分,我应处以极刑;如果证据不足,我理应无罪释放”。

         在上诉书中,韩建勋质问,本案距今已26年,二次审理均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本身又说明了什么?”

         韩建勋还称,本案案发已有25年半,其牢狱之灾也已有16年之久。如果案发后判处其死缓,纵使是天大冤情,现在也早已刑满释放。然而,“25年半之后才下一审判决,我想这在全国也是唯一的吧?”

         如果判决死缓,韩建勋此前被羁押的16年时间就不能折抵刑期,这让韩建勋母亲最为不满,“定了死缓,韩建勋这16年白蹲了。”“你们原来干啥了,以前一直不判,拿法律当儿戏。”

         而杨永霞家属对于案子久拖不决同样不满,“案件拖了20多年,司法人员不作为,给我们造成这么多年的苦,应该赔偿我们的身体和精神损失费用。”

 物证灭失

         韩建勋在上诉书中还写道,在原有证据不足、物证又全部灭失的情况下,毫无根据的判其死缓,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早在2004年该案重新侦查时,哈尔滨警方到塔河县检察院寻找当年的物证,只找到十盘录音带,其他物证均未找到。

         2004年一审开庭时,韩建勋辩护律师就称,取保候审前韩建勋案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4年重新侦查、起诉,并未增加可以定罪的证据。证据不仅没有增加,反而还减少了,因为有的证人未能找到,而包括“菜刀、剪子、有血迹的灰西服、前进帽等全部物证,统统灭失。”

         律师质问,“在证人越来越少,物证全部灭失的情况下,仅靠被告的回忆口供和证人的回忆口供,这样的证据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韩建勋案此次二审的辩护律师周泽补充称,2004年开庭时唯一增加的新证据就是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给出的文证审查意见书。

         该意见书认为,据照片分析,菜刀可以形成杨永霞颈部切割创;而韩建勋所供述的作案手法可以形成杨永霞出现窒息征象、肝破裂、肾出血。

         但韩建勋另一位辩护律师对这份意见书的效力有异议,“仅凭一张照片,就能做出这样的鉴定,我表示怀疑”。

         对于物证灭失的问题,检方在昨天的庭审中表示,这些照片当年都与实际物证核对过,而韩建勋本人也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除了物证灭失问题,在昨天的庭审中,周泽还就该案提出了20多个疑点:从动机来说,夫妻双方发生口角不足以杀妻灭子;从口供来看,韩建勋所述作案手法不足以形成尸体上的伤口;从现场来看,现场存在大量与韩建勋同血型的血迹,而韩自身却无外伤;警方认定系韩建勋作案,但其衣服和帽子上却只有一点点血迹……

         检方辩驳称,案件经过了三个阶段,1988年案发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2004年一审庭审时适用的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如今二审开庭适用的是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检方认为,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衡量当年,也不能用现在的技术情况去要求当年,因此不应在案件的细枝末节方面追求面面俱到,而应从整体来看该案,这样证据是可以形成链条的,其有杀人动机,所供述的作案手法也与现场勘查也一致。

         然而,该案最大的一个疑点是,警方当年在案发房屋的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处发现大量与韩建勋相同的“B”型血,而韩建勋案发时身上并没有外伤。

         侦查机关的解释是,案发前3个月,韩建勋曾用瓶子砸破头,案发时墙上的“B”型血就是那时留下的。

         “瓶子砸头,怎么可能喷得到处都是,这不合情理”。律师反驳称。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澎湃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