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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嫖娼被网络示众,警方执法合法性引质疑

澎湃见习记者 邢丙银 整理报道
2014-07-10 21: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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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员黄海波被曝嫖娼,至今已发酵四天,网上关于黄海波的舆论声至今没有停歇。

        有网友列出这样一个段子:在正常的法律框架下,媒体记者要是问警方,有传言说著名艺人黄海波因嫖娼被抓,是否确有其事?北京警方的回答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警方应当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因此,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无可奉告。

        但现实是,不仅黄海波被媒体大爆嫖娼丑闻,就连涉案女性的照片也被媒体曝光。此后,北京警方的办案笔录也在微博流传。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检察日报》刊发时评,质疑“广而告知”黄海波嫖娼是否合法。       

 案情细节从何而来?       

        黄海波被爆嫖娼后,一篇题为“我是抓黄海波的警察”的帖文中,公布了一张公安内网办案详情的翻拍图片。

        这段疑似警方查案的细节显示,朝阳警方配合刑侦总队民警在北京朝阳区某饭店楼下将涉嫌卖淫的一名女子查获,经民警现场突审,该女子供述刚刚在饭店房间内与一名男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朝阳警方民警赶到现场,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黄海波和另一女子查获。

        据了解,公安机关内网的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查询时也要使用专门的电脑、获得授权,所以外人几乎不可能查阅相关信息。

        那这一办案详情是如何流出来的呢?基层公安民警称,极有可能是公安内部人员将电子卷宗信息泄露出去。

        那泄露案情的民警是否应该被追责呢?涉事的北京警方内部是否应该做一个调查呢?       

 黄海波是否有隐私?      

        最早发布黄海波嫖娼的是《京华时报》,该报在微博发布消息时,还表明信息来源是北京朝阳警方。舆论热炒后,北京警方才在微博中确认事实。

        这就意味着,黄海波嫖娼事件,是北京警方主动联系媒体曝光的。有网友评论称,法律规定嫖娼可以被拘留罚款甚至通知家属,但没有规定警方有权将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布。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演员黄海波有没有个人隐私?

        《检察日报》今日刊发时评称,即使演员黄海波是公众人物,但公众人物并非没有隐私。按照公众人物通常分类,演艺人士属于二类,其隐私权保护内容多于一类官员。如果嫖娼的是官员,公开其嫖娼信息,或问题不大。但演员嫖娼是否有必要“广而告之”,疑问不小。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有几乎相同的规定,只是表述上把“治安案件”换成“行政案件”。

        如果嫖娼是黄某隐私,那么,披露案件信息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黄海波嫖娼该不该被网络示众?

        作为治安处罚的对象,黄海波在已经接受了行政拘留等处罚之外,还有无义务接受“舆论示众”的额外惩罚?

        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并不公开卖淫嫖娼者的详细信息。

        但从“黄海波嫖娼事件”来看,不仅照片在网上曝光,就连办案细节也在网上曝光,从舆情传播来看,“示众”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更有甚之。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黄海波嫖娼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即承担了他的法律责任,基本实现了“过罚相当”。而“网络示众”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如果这一行为被默许,本着执法公平,是否每一起卖淫嫖娼案件均应对社会进行详细公开?

涉案女性的隐私是否要保护?       

        黄海波嫖娼事件被曝光后,网上不仅流传着疑似警方办案时黄海波的照片,还有嫖娼女主角刘某某的照片。

        在照片中,她站在身高墙前,头部已经超过了180厘米的横线。刘某某照片被曝光后,网友更扒出其原名,甚至是变性人的更多信息。

        对黄海波来说,涉案信息是否隐私尚有争议,但对于卖淫女来说,其属于隐私则确定无疑。那为何还会流出涉案女性的照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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