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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立人集团非法吸储案开庭,14年吸纳52亿或全国之最
立人教育集团由董顺生等在1998年创办的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的基础上发展而成,52岁的董顺生原系立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余6名被告人均为立人集团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
检方指控,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集团经被告人董顺生决定及在被告人夏尉兰等的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在外项目投资等为名,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等9个融资平台,在山西、江苏、内蒙古、贵州设立5个融资平台,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近51.94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近35.13亿元。
在庭上,董顺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称向社会集资主要是因为自身资金不多、银行贷款不能满足需要,融资平台由财务人员负责具体操作,集资款利息根据当地利率来计算,不同时期的月利率不同,最开始是一分二,到后来利率达到四分。
对公诉人“立人集团有融资行为,社会如何知道”的提问,董顺生表示一方面是立人集团在当地融资时间长,另一方面是口口相传,他承认曾在股东会上要求股东把融资信息向社会宣传,筹来的集资款部分还本付息,部分用于在外项目投资。
在我国,最早与非法集资相关的案件应是1993年案发,有改革开放后“非法集资第一案”之称的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案,该公司总裁沈太福最终被认定非法集资13.7亿元,波及20余万人。1995年,“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融资额达32亿。当时,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尚未设立,沈太福、邓斌因贪污、受贿、行贿、投机倒把和挪用公款等罪名被处死刑。
1995年被称为“中国金融立法年”。这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五法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确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1997年后的新《刑法》中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节,全部吸收上述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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