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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警监狱中作诗鸣冤:在自己的祖国我丢失故乡

澎湃记者 杨雄 发自四川眉山
2014-05-29 09:5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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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警监王志刚在狱中作诗:“在自己的祖国我丢失故乡 ”

        做了29年警察后,三级警监王志刚被推上了审判席。

        2014年5月16日,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刚案,在青神县法院开庭宣判。

        两年前的2012年7月31日,他被指涉嫌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被当地纪委带走。被带走前,王志刚的身份是眉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当地检方后来的指控中,14名证人的证词和相关证据,将他推向了审判席。

        王志刚自始至终认为自己被冤枉。他在监狱里写诗歌,抒发自己的痛苦和沉郁。

        这一天,他因涉嫌受贿罪等而被当庭宣判处以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而指证他的行贿人,全体免责。         

“做一个孤独的囚王”

        2012年7月31日,王志刚被“双规”了。4个多月后的12月14日,他被因以涉嫌受贿而被刑事拘留。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和取证后,眉山市青神县检察院于在2013年11月11日,正式起诉王志刚。检方指控,2000年至2012年,王志刚在担任眉山县公安局政委、眉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和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袁小林、杨俊安等13名请托人贿赂共计316.7908万余元。其中,现金人民币312万元,金条200克。

        在所有的受贿指控中,最大的一笔是在2005年至2011年,眉山“天天电玩城”老板袁小林为感谢王志刚对“电玩城”的关照,向他行贿了现金160万元。

        此外,他还被指控为在眉山涉嫌买卖枪支的彭涛办理了取保候审。当时,这位,并被公安部列为B级逃犯的嫌疑人彭涛还未被询问审查。一年后,王志刚还为其解除了取保候审。检方指控王志刚此举徇私枉法。

        指控并未结束。

        2014年3月14日,眉山市青神县检察院再次补充起诉:1996年至2012年,王志刚在眉山县公安局和眉山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先后收受李敬安、王成壁贿赂共计164.75万元。

        王志刚的亲人以为,一定是有人造谣,让他被逮捕和指控。

       2014年2月28日,王志刚在监狱里以诗鸣冤:

       格子的天空拦下我的飞翔

       在自己的祖国我丢失故乡

        时光再长都变不成阳光

       做一个孤独的囚王

       把梦境当成天堂。        

14名行贿人无一被指控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王志刚案第一次开庭。

        这场在本地备受关注的庭审,因控辩双方分歧较大,形成拉锯。庭审一直持续到当天20时30分。

        王志刚和他的两位辩护律师认为,控方只有口供,而无物证,无法形成证据链。并且,他王志刚对全体14名行贿人对他的贿赂事实,全部否认。他要求所有证人到庭作证,以查证证据。

        但这次长达10余小时的庭审,公诉人始终没有准许一名证人到庭作证。

        在检方指控的这14名行贿人名单中,主要来自眉山的政商两界。

        名单中有6名行贿人,来自眉山市公安系统,其中一名是排名在王志刚之前的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正祥,他“为得到王志刚对其工作上的支持,送王志刚现金人民币10万元。”辩护律师认为,这一指控,并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因素,根本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条件。

        而另一名证人证词的前后矛盾,让他们对侦查机关和青神县法院的部分作为产生了质疑。

        另有一名受贿人是眉山市的生意人陈国丰。

        第一次开庭前,陈国丰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时说,“我向王志刚行贿40万元”。但在第二次开庭前,他却对王志刚的辩护律师说,“我根本就没有给王志刚任何贿赂,我是被侦查机关威胁后,违心地编造行贿40万元的说法”。

        2014年4月11日,王志刚案第二次开庭。辩护律师把这一新收集《询问记录》,提交给了法院。

        当日,公诉人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新的陈国丰《询问笔录》,询问和笔录形成的时间,却是当日的开庭时间,即4月11日上午。公诉人用这一新的笔录,来对抗王志刚辩护律师提交的新笔录。

        王志刚的辩护律师说,“即使不考虑公诉人新提交的陈国丰《询问笔录》的合法有效性问题也应该承认控辩双方针对陈国丰证言的内容,存在尖锐的且无法调和的矛盾,应当依法通知陈国丰出庭作证,予以说明和核实情况,然后才能决定是否采信陈国丰证言,及其具体内容。”

         “本案侦查机关获取的证人证言,全部严重涉嫌违法取证,本案证人证言内容可能全部不真实(至少证人证言严重存疑),全部不能采信;在本案指控证人没有依法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尤其不能排除本案证人证言内容虚假的合理怀疑,本案全部证人证言依法不能被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2014年5月16日下午,青神县法院的审判长在宣判时,审判长当庭表示,除了7起受贿事实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外,其他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所以“无证人出庭作证之必要。”

        而不被认定的7起受贿事实中,就包括了王志刚的6位同事或同行。

        并且,在检方的两次起诉中,均未对这14名行贿人的行贿罪名进行指控。       

归类质证

        除了对证人的诸多问题提出质疑和抗议外,王志刚的辩护律师还认为,对王受贿指控的质证必须是一证一质,一事一质,而法庭和公诉人却对采取了归类质证,比如王志刚坚持认为自己不认识的袁小林,在2005年至2011年对他行贿了160万元等。

        来自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的魏东,是王志刚的辩护律师之一。他的另一个身份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4年5月18日,王志刚案被宣判的第三天14时16分,他在博客中,以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名义,写了一篇名为《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受贿案法理简析》的文章。

        文章中,他一连提出了四项质疑:

        其一,指控这么多警察同事向警察同事行贿,多数高达十万元、五万元,如果起诉时确实有证据证实这种指控事实,为何在起诉被告人王志刚的同时,没有对这些警察同事予以适当处理,而是让其中不少涉嫌行贿的警察干部,仍然官居要位岿然不动,难道其中有何奥妙玄机?

        其二,若这些警察同事果真没有向王志刚行贿,那么,这些行贿人的证人证言是怎么获得的?是这些警察同事自愿指控还是被迫指控,其中又有多少奥妙玄机?

        其三,王志刚反复多次、仅在侦查阶段就高达10多次控告有关机关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在这种情况下,这么多的警察同事,齐刷刷地指控王志刚收受其贿赂的证言的获得方式,难道不是对被告人王志刚控告遭受刑讯逼供的很好的注解?

        其四,本案行贿人到底有几名成为了行贿被告人,尤其是向王志刚行贿的犯罪事实被起诉了?

        青神县法院的判决书,多处直接将王志刚在纪委“双规”期间,形成的“自书材料”作为关键性的重要证据使用,这同样让魏东无法理解。

        “王志刚在接受纪委调查阶段的自书材料,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在第52条第2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机关所取得的证据依法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转化”使用的证据只能是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但不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王志刚的自书材料根本就不属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对此,公诉人当庭进行了反驳。最终,青神县法院采纳了公诉人意见。

        王志刚在侦查阶段的9次笔录中,多次声称自己在接受纪委调查时,曾遭遇了部分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而曾关押过他的四川剑阁县看守所,曾出具的一份收押前的体检健康表中,有着“背部多处条状色素沉着(印痕)、左侧小腿内侧有一长约1.5×1.8CM斑痕”这样的记录。

        如果王志刚这一控告成立,就意味着这份关键性的重要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5月16日,审判长当庭表示,“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王志刚的伤痕不是在侦查期间形成,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另类局长”

        在眉山的同行和朋友眼里,王志刚是一个“另类”。

        除了警察的身份外,他的另一个身份是笔名叫茨冈的诗人。这位在母亲眼里,粗中有细,刚中有柔的粗犷男人,至今出版了《我们》、《行者》、《茨冈短诗集》等诗集。

        他的诗作,让他被中国作家协会吸纳为会员。

        “一边射出来的是子弹,另一边写出来的是美丽的诗句。”女儿王晶说,她无论如何也无法把这“两个”父亲统一起来。

        眉山市一位文化界人士说,王志刚还会篆刻和版画,他的篆刻水平,在国内篆刻界也可以排上中等水平:在被纪委“双规”前,王志刚曾送了一本版画集和印章集给他。印章中,以佛像较多。在此之前,他曾被王志刚邀请去家里,他当时以为,王志刚根本不懂篆刻,没想到几个月后,王就送给他在国内居于中等水平的版画集和印章集,“让我大吃一惊。”

        王志刚的司机薛志伦说,王很喜欢破案,每次接到报案,他都会亲自赶到案发现场。

        在眉山的官场和坊间,广为传播的一个故事:

        有一次,市领导召集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开会。王志刚的电话响了:眉山市的一个女孩,被歹徒绑架。王志刚向市领导汇报说,要马上赶赴案发现场。领导指示,让王的下属去现场。王当场反问:如果是你的亲人,你能安心在这里等结果吗?

        这位常年只抽红河V8和喝五粮春的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私下被称为“铁公鸡”和“干公鸡”。

        王志刚在位时的多位下属告诉澎湃记者,几年前,眉山市公安局接待一位四川省公安厅的领导。参加接待工作的一位市领导要求摆茅台酒。王志刚见后,要求服务人员撤下茅台酒,换上了五粮春。

        5月16日下午,他被当庭宣判,因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100万元。而指控他的行贿人,并没有进入宣判名单。

        (文中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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