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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血案质疑:警方不公布嫌犯真名对不对?

澎湃记者 李云芳
2014-05-31 19:3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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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远血案发生后,招远市公安局虽然公布了案情,但不少网民对招远警方只公布犯罪嫌疑人为“张某某”,而未公布其全名表示不解和愤怒。

        江苏卫视主持人孟非也在他的微博中写道:“一个演员嫖娼警方立刻公布了他的名字,而招远警方却能对当街行凶杀人者的身份三天一直保持沉默。这背后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是民众被激怒的原因之一。”

        就网友的质疑,澎湃记者采访了公安系统内部人士和刑法学专家。东部某省一位公安系统人士解释称,在没有判决之前,警方一般不会公布嫌犯的真名。除非是通缉令,才必须用真名。

        刑法学者毛立新称,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者,警方在公布案情时是否用真名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从法理方面进行探讨。

        涉嫌犯罪的情况,警方公布时用真名和化名都行,这属于警方自己“把握”的问题。即使用真名也没有异议,因为描述其具体行为时已用了“涉嫌”二字,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犯罪案件判决后,罪犯名字就应该用实名,因为判决结果一律要求公开。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执法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四条明确: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毛立新称,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问题,只能看做个人隐私范畴,因此原则上不应该用真名,“用真名等于是变相示众”。

        对于北京警方公布嫖娼者黄海波真名的情形,前述民警分析称,一般普通人嫖娼涉嫌个人隐私,警方不会公布其真实姓名,北京警方公布黄海波的真实姓名,大概是因为名人的隐私权受到限制。

        毛立新认同名人隐私权受到限制的说法,但他认为其中有一个必要性原则,“你公布真名的目的是什么,所采取的行为不能超出你实现目的的必要性”。因此,在黄海波嫖娼一事中,毛立新仍认为不应该公开黄海波真名,因为其嫖娼行为并没有侵犯公共利益安全。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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