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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血案:涉嫌故意杀人而非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

澎湃讯
2014-06-05 14: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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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强调,邪教组织成员故意杀人,将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招远命案5名犯罪嫌疑人,是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请大家留意。   视频截图

         山东招远命案发生后,警方披露涉案人员系邪教组织成员。这一信息却让有些人误以为在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

         理由是如果邪教人员致人死亡,量刑可能要轻,因为根据《刑法》第300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的,最严重不过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依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的话,理论最高刑为死刑。

         对此,中央电视台官方微博“央视新闻”请律师岳屾山对此进行了解读。岳屾山说,这些人其实是对法条的理解产生了误解。

         刑法第300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而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所以招远案件的涉案人虽然是邪教组织成员,但如果其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剥夺生命的行为,而不是利用邪教组织蒙骗等行为致人死亡的,所以法律定性仍然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并非所有人所怀疑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办公室官方微博也特别强调,邪教组织成员故意杀人,将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责。招远命案5名犯罪嫌疑人,是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请大家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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